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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支持电力建设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大足府发〔2020〕13号

 

经开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全区电力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为大足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保障,现就全区电力建设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

结合城市发展规划和工业发展产业目标,建设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城乡配电网络。力争到2025年,全区基本形成以220千伏电网为枢纽,110千伏电网为骨干,各级电网协调发展的网架结构。届时全社会实现供电量45亿千瓦时,其中工业用电量达到35亿千瓦时。继续深入开展城网和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增强配网基础建设力度,开展低电压台区治理,完善电网整体供应能力。

二、注重规划引领

坚持“规划引领、多规合一”原则,实现电网规划与全区城乡发展规划的有机衔接,规划建设的变电站址和线路走廊与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紧密衔接,在符合现有规划布局的条件下,明确相关规划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走廊准确坐标,并细化落实到相关规划图中,确保电网建设项目有效实施。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在编制城乡规划时,要与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国网区供电公司等加强沟通协调,将电网发展专业规划和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纳入城乡规划,按照电力规划优先、电力通道优先的原则,将变电站布点和电力线路通道等事宜纳入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要将电网发展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电网规划建设与土地总体规划常态对接机制,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对变电站和开闭所站址、输电线路走廊及电缆通道等电网建设用地布局进行统筹安排,科学规划。

国网区供电公司要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各行业发展规划为依据,编制电网发展规划。同时根据全区经济发展实际,及时调整修订电网建设中长期规划,按照分片区、有重点、差异化原则,滚动修编年度电网建设计划,实行动态修订、动态管理。电网发展年度方案调整应征求区级相关部门意见,并及时报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

目前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未安排的电网建设用地,国网区供电公司应及时提出准确可行的电网建设用地位置和面积需求意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要结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选点,确保电网建设需要。

对工业园区、新农村建设以及城镇房地产开发中涉及的电力设施和电力供应等问题,建设单位要提前报国网区供电公司,由国网区供电公司提前介入,做好项目供用电的前期规划设计工作。

三、加快项目审批

区级各有关部门、各园区、各镇街要将电网建设项目纳入“绿色通道”,做到特事特办,从规划设计、工程用地、项目审批、工程招标、征地补偿等各个方面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服务,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需提供支持性文件的,要依法依规从快从简办理,及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意见》《变电站房屋建筑物产权证》等相关文件资料。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负责及时完成电网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审查审批。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优先保障电网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及时做好电力建设用地审核、申报和依法报批用地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及时完成电网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的审查、备案及建设监管。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按“优质服务、协调审批”的原则,指导帮助未纳入豁免名录的电网建设项目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手续。

区林业局负责简化线路施工中杆、塔、塔基面、临时放线廊道采伐林木的审批手续;涉及征占用林地的,按规定及时申报办理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并对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及时办理采伐许可证,采伐的林木归林权者所有。

四、细化扶持政策

(一)搞好征地服务。将35千伏及以上的变电站建设项目和10千伏开闭所建设项目纳入全区重点工程调度和管理,由区政府以划拨方式供地,征地拆迁费用由区政府负责,国家法定征收的税费及办理土地证所需规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区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费用一律免收。优先落实建设条件,并按照工程节点要求完成新建变电站“三通一平”工作。对依法确定的变电站、开闭所建设用地,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应积极主动地做好协调工作,及时完成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配套工程建设等工作。工业园区开闭所建设费用按照市级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征地、拆迁等各项补偿手续,坚决杜绝乱收费、乱罚款、强揽工程、无理阻工事件的发生,保证项目建设如期开工、顺利施工。对无故拖延,影响电力设施建设进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电力线路工程(包括电杆、塔基)不予征地,只对输电线路杆、塔基用地作一次性经济补偿。电力建设项目工程补偿费用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到被补偿单位及个人,严禁截留挪用,对涉及资金问题导致电网工程严重阻工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各镇街供电营业所建设用地,按照实际用途,由区政府以划拨方式供地,征地拆迁费用由区政府负责,国家法定征收的税费及办理土地证所需规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区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费用按下限收取。

输配电线路的杆(塔)基及线路廊道的青苗补偿工作由电力线路路径所经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积极协助建设单位处理,补偿标准按相应的电网建设补偿规定执行。

(二)减少收费项目。电力线路穿(跨)越公路、铁路、河流、林区、矿区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严禁违法收取跨越费、占用费、道路接口费等;构成损害的,建设单位按原标准修复或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路面开挖、余土外运、路面修复由建设单位在区城管局指导下实施。在施工过程中,区城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局等部门及相关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积极支持、配合。城镇电网建设项目,需占道、挖掘道路的,由区政府确定减免后,减免市政公用设施赔偿费;尽量减少占用绿化带,确需占用绿化带的,应事先征求区城管局的意见,办理占用许可手续,免收移植、砍伐绿化赔偿费,按规定缴纳恢复保证金,项目竣工恢复后退还。

220千伏及以下架空线路跨越民房和建筑物时,满足电力安全间距的,不影响相关单位或个人的生产、生活的,可以不予拆除和补偿;无法满足安全间距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拆除和补偿。涉及城镇基础设施的电网建设项目,需要挖掘道路或占用绿化带施工的,国网区供电公司应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区住房城乡建委和区城管局应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好相关行政审批及许可手续。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区交通局指导施工单位按道路建设标准进行恢复,已按标准恢复的不得向施工单位收费。电网建设项目立项后,在建设过程中变电站站址、线路廊道若发生调整,须报区电力建设领导小组讨论通过,依法向相关单位报批或报备。

在市政、道路、工业园区、城镇建设中,涉及电力设施拆迁的,应符合电力行业的规程规范,维护电网结构的完整。

(三)加大保护力度。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等法律、法规,全区各级各部门要主动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加大电力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电网安全。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保护已纳入城乡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不得随意变动已规划审批的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路径。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公布后,严禁在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走廊保护范围内新建建筑物,对已修建的违章建筑,由相关部门和所在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依法拆除。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在市政施工、工程拆迁、道路建设前期应及时协调、统筹安排,适当考虑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预留相应的电力通道,做好现有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区住房城乡建委对在已建输配电设施周边修建房屋等施工项目应现场勘察,存在危及电力设施的施工项目,不得擅自颁发施工许可证。加强城市电力管廊建设及隐患整治,严禁破坏毁损电力管廊管沟。

合理选择电力线路通道内的树种,支持输配电走廊保护区内超高树竹的砍伐、修剪,城区林木由区城管局按相关规定负责砍伐、修剪。新建电力设施涉及通道的林木砍伐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已建成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对输配电线路走廊及变压器台区涉及的超高树竹障碍进行清理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涉及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国网区供电公司配合实施,不得收取相关费用。

(四)加强安全监管。区经济信息委、区应急局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全区供用电安全监管;区公安局要切实加强国网区供电公司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监督指导。国网区供电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切实加强公用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积极配合、支持主管部门加强对电力客户安全用电、规范用电的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电力技术规程的用户,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供电质量产生严重影响、设备状况严重危及电网安全的用户,依法停止电力供应,并责令整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通信线缆、横幅、标语、广告等物搭挂、敷设在供电线路、电杆、铁塔、台区等电力设施上。

(五)维护供用电秩序。加强电力稀缺期和用电高峰期电力供应与电力使用计划管理,确保高危(重要)客户及居民用电客户的基本用电需求,严格按照批复的限电方案开展用电需求管理工作。加大窃电行为查处力度,开展特殊用电整治,打击各种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违法用电行为。国网区供电公司要加强行风建设,优化服务,及时发布停电信息,方便电力用户做好生产、生活安排。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镇街定期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区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活动,集中整治影响电网建设和生产秩序的突出问题;区信访办、区公安局等部门要配合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搞好电力执法工作,区公安局对阻碍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正常执法的行为,及时依法处理,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盗窃电能、扰乱电力生产经营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依法打击。

五、推进农村电网改造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国网区供电公司要全面梳理、认真摸排农村低电压情况,逐村逐户摸清底数,编制改造规划方案。结合新一轮农网改造工程,加大建设力度,做好配电网规划的滚动修编和实施工作,申报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时,将保证供电质量能力作为校核条件,既兼顾当前,又着眼发展,统筹主网、配网、农村电网协调发展。建立持续投入机制,整体推进城乡电网改造升级,实现电网结构明显改善、供电质量明显提升、农村用电充分保障。在实施农网建设与改造过程中,严格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对农网改造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加强督导考核,强化工程质量及进度管控,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国网区供电公司要加强低电压投诉和报修管理,开通低电压用户治理直通车,迅速快捷地为用户解决低电压问题,减少低电压投诉事件的发生,确保低电压投诉事件逐年减少。

六、强化组织保障

(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应急局、区信访办、区林业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国网区供电公司负责人为成员的区电力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我区电力可持续发展的相关政策,协调解决电力规划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经济信息委,由区经济信息委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国网区供电公司负责人担任,负责电力建设和管理的具体日常工作。

(二)营造良好氛围。各相关部门和镇街要结合自身职能职责,采取有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方式,加大电力建设与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营造全员参与、全体重视的良好工作氛围。

(三)扎实推进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单位工作特点,制订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落实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确保电力工作有人抓、抓落实,各项任务扎实推进。

(四)强化监督检查。区电力建设领导小组对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对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思路不明确、工作措施不落实的单位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意见,并督促其整改落实。对单位负责人未认真履行职能职责的,进行通报批评。

七、其他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电力建设与发展的实施意见》(大足府发〔2017〕33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日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