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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009347908d/2024-00009 [ 发文字号 ] 大足府令〔2023〕1号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4-01-12
[ 成文日期 ] 2023-12-29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009347908d/2024-00009
[ 发文字号 ] 大足府令〔2023〕1号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4-01-12
[ 成文日期 ] 2023-12-29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森林防火禁火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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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森林防火禁火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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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切实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发布本令,内容如下:

一、森林高火险期:202411日至510日。

二、森林高火险区:全区所有林区及距林区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在森林高火险期及高火险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森林高火险区,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高火险区;

(二)禁止吸烟、野炊烧烤、明火照明、烤火取暖等行为;

(三)禁止燃香、点烛、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祭祀用火行为;

(四)禁止烧蜂窝、蚁窝、烧山驱兽等行为;

(五)禁止烧灰积肥等农事用火行为;

(六)禁止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四、凡违反本令规定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当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43761995)、区林业局(4372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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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9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下载:

大足府令〔2023〕1号(红头)(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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