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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大足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365体育网址《大足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7-08-03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切实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重大决策的权力,保障国有资产营运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足区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全资或控股子企业)。

第三条??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商业类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功能类区属国有企业和一般企业由相应管委会(部门)负责其重大事项报告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对国有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具体分为:

(一)实行监管机构备案制的事项。

(二)实行监管机构核准制的事项。

(三)实行监管机构审定制的事项。

(四)实行区政府审定制的事项。

第五条??以下事项实行监管机构备案制:

(一)企业年度经营及财务审计报告。

(二)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及离任审计报告。

(三)企业经上级有关单位巡查反馈意见报告。

(四)企业处置(含转让、调拨、置换、报废、下同)原值(或评估值)在20万元以下的非房产类固定资产、债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下的非房产类固定资产。

(五)安全生产事故及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情况。

(六)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经营计划。

(七)内设机构增减,中层干部任免。

(八)聘请中介机构提供常年顾问服务。

(九)发生重大法律诉讼、企业重要岗位工作人员涉嫌经济或刑事犯罪及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十)资产出租、出售(公开方式、公共交易平台)。

(十一)年度生产经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己决定事项的情况。

(十三)向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委派、推荐或者更换股东代表(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人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

(十四)其他应实行备案制的事项。

第六条 以下事项实行监管机构核准制:

(一)资产评估报告。

(二)章程重要条款修改。

(三)单笔5万元以下或者同一年度累计40万元以下或者对同一对象累计20万元以下的捐赠、赞助事项。

(四)500万以下资金拆借。

(五)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方针。

(六)其他应实行核准制的事项。

第七条??以下事项实行监管机构审定制:

(一)处置原值(或评估值)2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非房产类固定资产、债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非房产类固定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联建联营、股权投资、债权收购等)100万以下、对外担保100万元以下。

(三)会计核算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企业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房产、土地除外)购置。

(五)其他应实行审定制的事项。

第八条??以下事项实行区政府审定制:

(一)处置房产、土地使用权、国有股权、原值(或评估值)100万元以上的非房产类固定资产和债权。

(二)购建房产、土地使用权、100万元以上其他固定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联建联营、股权投资、债权收购等)100万元以上、对外担保100万元以上。

(四)所有对外融资计划。

(五)500万元以上资金拆借。

(六)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重组、改制、增减资本。

(七)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含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

(八)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同一年度累计40万元以上或者对同一对象累计20万元以上的捐赠、赞助事项。

(九)经营损失或投资损失。

(十)其他应报区政府审定的事项。

第九条??商业类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包括备案、核准、审定、区政府审定,下同)对象为区国资监管机构。功能类区属国有企业和一般企业的重大事项报告对象为对应功能区管委会(部门),涉及投融资、资产处置、资金拆借、股权变更等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区政府融资管理制度、资金调度制度报区国资监管机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应经上一级企业审核后逐级上报。

第十条??凡需备案的事项,企业应在事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备。涉及重大紧急事项以及安全生产事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凡需核准、审定的事项,区国资监管机构、相应功能区管委会(部门)应自收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凡需区政府审定的事项,待企业上报后,区国资监管机构或相应功能区管委会(部门)应自收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照区政府决策审批程序,分类分级呈送区政府资金调度会、区政府区长办公会、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需报送区委审定的重大事项,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审定。区委、区政府审定意见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由区国资监管机构或相应管委会根据审定意见办理有关批复。

第十一条??企业重大事项需以正式文件上报,文件主要包括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事项说明和其他必须的文件材料。对于不按本规定报告重大事项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本规定未涉及的企业其他事项,由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规定由企业自主分级分层报企业内部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决策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下”均含本数,所称“以上”均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负责功能类区属国有企业和一般企业基础管理的相应管委会(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区国资监管机构负责解释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大足区区属国有公司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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