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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育儿假政策咨询的问答

日期:2021-12-16

关于育儿假

????★问:修改前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已有关于育儿假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修正后的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这就是说男性也可以享受育儿假,这是我们重庆修改条例的一个亮点。

那么,育儿假的期限如何计算和确定?比如,子女六周岁前,双方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这里的“每年”是指自然年?还是周年?夫妻双方以及依法领养子女的夫妻是否都能享受育儿假,该怎么享受?育儿假对特殊行业是否有所限制?

?????答:新修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此次修改条例落实上位法精神,主要从两方面对育儿假进行了完善。

一是育儿假的主体由女方扩大到夫妻双方,二是新增了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至子女一周岁止的育儿假。另一种育儿假是在子女六周岁前,经单位批准,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注意:这两种育儿假是由生育家庭根据自身情况(家庭、工作情况)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享受,不能同时享受。

依法领养子女的夫妻,只要其养子女年龄未满六周岁,同样可以依法享受每年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此外,育儿假不受行业限制,只要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工作的职工均可以依法享受。

选择休至子女一周岁止的育儿假,需经单位批准,夫妻任意一方都可以享受,但不能双方同时享受,女方从产假、男方从护理假期满后起,按照自然日计算,休至子女一周岁生日止。

选择休夫妻双方每年各累计五至十天的育儿假,同样需经单位批准,是在子女年满六周岁前享受。即从2021年11月25日起(含25日当天)依法生育家庭中有未满六周岁子女的,经单位批准,夫妻双方每年可以享受五至十天的育儿假。这里的每年是指1月1日到12月31日,育儿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至于分开休假还是连续休假,由当事人和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灵活安排,所在单位应当尽量予以支持。一对夫妻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未满六周岁子女的,育儿假的期限不能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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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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