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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处罚强制丨处罚决定>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索引号 ] 115001115880483381/2022-00468 [ 发文字号 ] 双经开环罚字〔2022〕5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2-10-25
[ 成文日期 ] 2022-10-25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5880483381/2022-00468
[ 发文字号 ] 双经开环罚字〔2022〕5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2-10-25
[ 成文日期 ] 2022-10-25
[ 有效性 ]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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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杰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MA60M8NKX7

覃刚

址:重庆市大足区双桥工业园B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于2022729日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杰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正在生产,造型制芯车间烟气收集不完全,有大量烟气散排到车间。经查阅你公司环保资料,你公司造型制芯过程中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729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视听资料;

2.2022729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202284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你公司提供的《年产2000万建筑扣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相关页面复印件。

5.202294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所作的复查记录;

6.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证据1-4证明你公司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5证明你公司整改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证据6证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你公司(重庆杰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202285日直接向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双经开环改字〔20223号),责令立即停止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于20221021日直接向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双经开环罚告(听)字〔20229号),告知陈述申辩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认为:1、你公司未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进行有效收集治理,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受到相应处罚;2、你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双经开环改字〔20223号)后,能够积极整改,确保环保治理设施能够正常运行,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365体育网址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发〔201977号)的要求,经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案审会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希望你公司在本次处罚后,能够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废气治理设施运维管理,为创造和谐、文明、美丽的双桥经开区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经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案审会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单位: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暂收)

账 号:460101040005828

开户银行:重庆银行双桥支行

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交给银行工作人员。请及时与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3393887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20221025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210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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