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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5880483381/2022-00139 [ 发文字号 ] 双经开环不罚字〔2022〕4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 成文日期 ] 2022-02-25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5880483381/2022-00139
[ 发文字号 ] 双经开环不罚字〔2022〕4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 成文日期 ] 2022-02-25
[ 有效性 ]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免予处罚决定书(重庆胜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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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处 罚 单 位 :重庆胜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MAABNPT46G

法 定 代 表 人:张代刚

地 址: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水利村2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11月25日我局收到投诉经核实发现:重庆胜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未配套完善相关环境保护设施(实际配套建设洗车废水收集池1座,未配套建设扬尘污染治理设施),擅自开工建设预拌混凝土搅拌站1座并投入生产,现场已完成建设的主要生产设备有水泥储罐2座、搅拌机1台、料仓1台(含4个料斗)和传输带1条。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视听资料;

2.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2021年11月29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你公司的生产用电记录;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6.2021年12月16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复查时的视听资料;

7.2022年12月16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复查时对你公司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8.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证据1-5证明你公司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6-7证明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证据8证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你公司(重庆胜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2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双经开环改字〔2021〕17号),责令立即停止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于2022年2月22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双经开环罚告(听)字〔2022〕5号),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公司2022年12月2日提交申辩材料及承诺书:1、公司从生产至查封之日,生产量少,时间短,环境影响有效,请求免于处罚;2、公司承诺自行拆除相应生产设施。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经复核认为:1、你公司生产过程中设置了洗车池,洗车废水未外排,未对外环境造成影响;2、经查询你公司成立时间及用电情况(总计用电资费为1072.23元),你公司实际投入生产时间不长,生产量不大,产生的粉尘对外环境影响有限,危害后果轻微;3、你公司自行申请拆除现有生产设施,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在客观上终止了环境违法行为再发生的可能性。综上,对你公司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可对你公司处以罚款。

鉴于你公司初次环境违法行为,总体时间运营时长较短、危害后果轻微,且自行申请并于2021年12月16日对生产设施予以拆除,在客观上已终止环境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可能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重庆市生态环境局365体育网址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2019〕77号)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1〕6号)相关免予处罚规定,经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虽然对你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但希望你公司能够珍惜机会,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在以后的工作和生产中,履行好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为创造和谐、文明、美丽的双桥经开区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若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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