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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5880483381/2022-00133 [ 发文字号 ] 双经开环不罚字〔2022〕1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 成文日期 ] 2022-02-25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5880483381/2022-00133
[ 发文字号 ] 双经开环不罚字〔2022〕1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 成文日期 ] 2022-02-25
[ 有效性 ]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免予处罚决定书(重庆南鑫天建材有限公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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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处 罚 单 位 :重庆南鑫天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MAABYQU61X

法 定 代 表 人:代晓刘

地 址: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天福村六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11月25日我局收到投诉经核实发现:重庆南鑫天建材有限公司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预拌混凝土搅拌站1座,现场已完成建设的主要生产设备有水泥储罐3座、搅拌机1台、料仓1台(含4个料斗)和传输带1条,配套建设洗车废水收集池1座,废料收集坑1个。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视听资料;

2.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2021年11月30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你公司的生产用电记录;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6.2022年1月4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复查时的视听资料;

7.2022年1月4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复查时对你公司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8.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证据1-5证明你公司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6-7证明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证据8证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你公司(重庆南鑫天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2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双经开环改字〔2021〕14号),责令立即停止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于2022年2月22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双经开环罚告(听)字〔2022〕2号),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公司2022年12月2日提交申辩材料及承诺书:1.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投产,从生产至查封之日,生产量少,时间短,环境影响有效,请求免于处罚;2.公司承诺自行拆除相应生产设施。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经复核认为:1.你公司生产过程中设置了洗车池,洗车废水未外排,未对外环境造成影响;2.经查询你公司成立时间及用电情况,你公司实际投入生产时间不长,生产量不大,产生的粉尘对外环境影响有限,危害后果轻微;3.你公司自行申请拆除现有生产设施,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在客观上终止了环境违法行为再发生的可能性。综上,对你公司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之规定,可对你公司处以罚款。

鉴于你公司初次环境违法行为,总体时间运营时长较短、危害后果轻微,且自行申请并于2022年1月4日对生产设施予以拆除,在客观上已终止环境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可能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365体育网址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发〔2019〕77号)第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一)对“未批先建”等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之规定,经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虽然对你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但希望你公司能够珍惜机会,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在以后的工作和生产中,履行好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为创造和谐、文明、美丽的双桥经开区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若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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