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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就业稳定类(共19条)

日期:2022-07-20

1.餐饮业、零售业、文化旅游业、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民航业的企业可享受稳岗返还政策。严重失信企业不纳入发放范围。大型企业返还标准为该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中小微企业为该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其中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史欠费。

2.促进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对中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用工6个月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继续按照2000/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3.支持企业“共享用工”。对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稳岗意愿强的企业,以及因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长期停工停产企业,支持其与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短期内用人需求量大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员工需进行岗前培训、转岗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技能提升培训范围。开展“共享用工”期间,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指导企业间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共享用工”期间员工劳动报酬、社保缴纳、工伤责任等。

4.职业能力培训补贴。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支持企业职工等各类社会劳动者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实施线上、线下融合培训,持续推进线上培训常态化,各类理论知识、通用职业素质培训和仿真模拟、技能视频演示等均可采取线上培训方式进行。培训补贴最高6000/人,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或更低等级不能重复享受)。

5.优化技能培训模式。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托行业协会、专业市场、重点企业加大对高校毕业生、新生代农民工、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等重点人群的技能培训,大力推广“互联网+”培训模式。

6.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个体工商户以及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合理降低利率,对优质创业项目免除反担保要求。

7.降低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门槛,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占比,由20%下调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调为8%

8.对协助区县组织农民工跨省劳务输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按200/人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9.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见习单位,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以上政策执行至2022年底。

10.对招用符合条件的困难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按照6000/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1.企业在职职工(含见习期)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并取得初级工(含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中级工、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培训周期内分别按每人每年4000元、5000元、6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12.重庆市的生活费标准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执行。

13.鼓励在延迟复工期间,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在家远程办公、线上职业培训或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轮休、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等方式,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以上政策疫情期间执行。

14.鼓励符合条件复工复产的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灵活用工,采取错峰上班、弹性工时、弹性休息等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以上政策疫情期间执行。

15.鼓励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招工困难的企业合法采用劳务派遣、非全日制、业务外包、返聘等模式合理配置企业人力资源力量。以上政策疫情期间执行。

16.鼓励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通过变更劳动合同、完善薪酬制度等形式,与职工协商调整薪酬待遇和支付时间。以上政策疫情期间执行。

17.鼓励企业与职工协商,用补休的方式代替支付疫情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将调休的有效时间适当延长。以上政策疫情期间执行。

18.企业于疫情期间签订或续签的集体合同,无法及时备案的,备案时间由签订后10日内顺延至疫情结束。以上政策疫情期间执行。

19.企业延迟复工期间,特殊工时到期需重新申报的,报送时间可顺延至复工后。以上政策疫情期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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