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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2-10-12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大足住建委发〔2022〕106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22年9月29日经区住房城乡建委2022年第14次党委会会议通过,10月31日施行。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通知》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相关政策作出如下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6部门《关于报送2022年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保障和城镇棚户区改造等计划的通知》(建办保〔2021〕43号)以及重庆市国土房管局《365体育网址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9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公共租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5〕66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统筹保障性住房使用和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5〕544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与重庆市城乡建委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国土房管〔2017〕943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通知》(渝建〔2022〕6号)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职能配置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通知》。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住房保障条件及对象

廉租房保障: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家庭,均可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1.?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或低保边缘家庭;

2.?城镇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申请人为年满18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本人和家庭成员在房源区取得属城镇地区的户籍且实际居住满3年以上;

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公租房保障:

申请人年满18周岁,在房源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房源区务工及外地来房源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大足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有稳定工作:与房源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的房源区城镇地区的户籍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收入限制标准: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4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7000元。

(二)住房保障申请认定程序

1.?廉租房申请:由申请家庭中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向户口所在地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廉租住房保障书面申请。

2.?公租房申请:根据房源情况进行受理,通过在区住建委官网、大足融媒体、微信、房源区镇街等方式公布受理公告,具体受理时间以公告为准。申请资料准备完成后,申请人在受理时间内向市民中心住建委窗口提交书面申请。

3.?申请受理后,按初审、复审、审核、公示、轮候或配租、签订合同等程序完善相关手续。

(三)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1.?租赁管理:一是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5年;二是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1000元;三是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四是承租人按年交纳租金,交纳日期为每年6月20日前;五是租金收入缴入区财政局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六是对承租人拖欠的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按照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七是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租或转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八是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2.?物业管理:一是房源区所在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小区的社会管理工作;二是区房屋管理事务中心组建或选聘物业服务公司承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并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维护、安全检查、租金收取和对物业公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3.退出管理:一是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二是承租对象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房源区获得住房,且达到或超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收入标准的主动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三是对承租对象违法行为的处罚;四是承租对象已不符合租住条件的,但暂时无法退房的,给予3个月的搬迁期,3个月后仍未腾退房屋的,按租金标准2倍计收租金,12个月后仍未腾退房屋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进一步明确职责

为更好地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各单位职责,强化部门配合。同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承租人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等情况管理。健全工作体系,强化检查考核,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秩序。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落实住房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需要,不断增强困难群众对住房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五)本通知自2022年10月31日施行,并由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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