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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区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安置人员进城购房补助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2022-07-26

《大足区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安置人员进城购房补助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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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区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安置人员进城购房补助实施方案(试行)》(大足住建委发202282号,以下简称《补助实施方案》),于2022629日经区人民政府 2022年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8月31日正式实施。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实施方案》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相关政策作出如下解读:

一、《补助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依据

为加快我区城乡融合进程,推动城市向心发展,有效推进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安置,缩短安置周期,鼓励货币安置人员进城购房,从区情实际出发,因城施策,满足购房者的合理需求,促进我区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区住建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牵头起草了《补助实施方案》。

二、《补助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补助实施方案》从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办理流程、施行时间等方面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安置人员进城购房,支持和促进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并对购房补贴流程及要求进行了明确。

(一)补助对象

1.时间节点:202171日后实施的征地拆迁项目,从实际领取货币安置补偿款之日起6个月内

2.补偿范围:拆迁项目中除棠香、龙岗、智凤外的其他区域;

3.补偿人员:以户为单位已实行住房货币安置的自主购买商品房或定向购买普通商品房的人员。

(二)补助办法

1.补助面积:购房补助面积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人计算;

2.补助标准:①在棠香—龙岗组团城区内选择自主或定向购买普通商品房的补助对象,按照征地拆迁所在项目区域给予400-10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助;②邮亭镇、玉龙镇等两个镇的补助对象,在龙水—双桥组团城区内选购买商品房的,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助;③补助对象购买二手商品房的均按照其相应补助标准的50%给予购房补助。

(三)办理流程

1.自主购房补助对象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之日起6个月内持《货币安置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票据及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重庆市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资料,向委托实施单位提出购房补助申请;

2.定向购房补助对象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票据到所在地镇街进行登记,并结算购房补助。

三、注意事项

1.补助对象按照《补助实施方案》享受购房补助的,5年内对补助房屋不进行交易或退房,否则将退还购房补助款,并承担银行同期利息;

2.严禁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购房补助资金,一经查实,将要求全额退回所骗取的购房补助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3.实施方案由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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