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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596XH/2023-0018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23-12-15
[ 成文日期 ] 2023-12-15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596XH/2023-0018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23-12-15
[ 成文日期 ] 2023-12-15
[ 有效性 ]

行政执法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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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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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重庆市大足区应急管理局

受委托单位: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明确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办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现重庆市大足区应急管理局委托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人民政府行使部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区域

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

二、委托执法权限

(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行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权,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

1、对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有违反安全生产行为,有权要求其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并出具《责令整改指令书》和《整改复查意见书》,之后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

2、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3、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超过委托权限,在取得初查证据后应当提请委托单位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的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正确实施行政执法。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相关的执法资格及业务培训。

5、委托单位为受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的责任

1、实施行政执法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依法行使。

2、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写委托单位制作的行政执法文书。不得将受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转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3、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好执法文书,并接受委托单位的检查。

4、每月底前按要求准确地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年,从2023128日至202512月7日止。

五、委托生效

本委托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原2022年12月31日签订的委托执法协议自动失效。本委托书一式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报区司法局备案一份。

附件:大足区应急管理局委托镇(街)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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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 ?????????????????????????????受委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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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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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月8????????????????????2023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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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大足区应急管理局委托镇(街)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委托事项名称

委托单位

受委托镇(街)

委托权限

执法依据

委托依据

1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店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以及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区应急局

各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

行政处罚权以及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

对化学品单位未依法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等的处罚

区应急局

各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

行政处罚权以及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0号)第十九条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有关安全培训要求的处罚

区应急局

各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

行政处罚权以及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

对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区应急局

各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

行政处罚权以及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9号)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5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区应急局

各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

行政处罚权以及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6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六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局

各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

行政处罚权以及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7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等七项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局

各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

行政处罚权以及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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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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