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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596XH/2023-00165 [ 发文字号 ] (足)应急罚〔2023〕事故-3-1号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23-11-21
[ 成文日期 ] 2023-11-21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596XH/2023-00165
[ 发文字号 ] (足)应急罚〔2023〕事故-3-1号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23-11-21
[ 成文日期 ] 2023-11-21
[ 有效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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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南通丰汇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市**县**镇***路***号**幢 ???????

邮政编码:?22660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军?????

职务:?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8********9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7月22日下午4时左右,重庆大足吾悦广场住宅三期1-5#楼及附属地下建筑工程项目瓦工班组混凝土杂工安康香在4#楼负一层养护作业时死亡。该起事故中,南通丰汇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正在施工的楼道未设置警示标志或安全警戒线;未能关注员工的身体情况,导致员工有可能由于身体等原因而发生事故。要证据:询问笔录6份和相关资料。????????????????????????????????????????????????????????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的规定南通丰汇建设有限公司“7.22”一般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应当从轻处罚,决定对单位作出处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账号?310***********82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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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应急管理

??????202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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