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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596XH/2023-00159 [ 发文字号 ] (足)应急罚〔2023〕事故-4-1号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23-11-17
[ 成文日期 ] 2023-11-17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596XH/2023-00159
[ 发文字号 ] (足)应急罚〔2023〕事故-4-1号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23-11-17
[ 成文日期 ] 2023-11-17
[ 有效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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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鑫业船舶件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区****??邮政编码:?40236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烈?????

职务:?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8*******99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8月5日12时39分许,重庆鑫业船舶件有限公司船锚厂造型车间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该起事故中,重庆鑫业船舶件有限公司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未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人在操作中未按相关的操作规程作业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要证据:询问笔录5份和相关资料。????????????????????????????????????????????????????????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应当从轻处罚,对你作出处人民币320000元(大写:叁拾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账号?310********782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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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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