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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3-00150 | [ 发文字号 ] | (足)应急罚〔2023〕事故-1-1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11-04 |
[ 成文日期 ] | 2023-11-04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3-00150 |
[ 发文字号 ] | (足)应急罚〔2023〕事故-1-1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11-04 |
[ 成文日期 ] | 2023-11-04 |
[ 有效性 ]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长寿区恒星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重庆市**区**街道**路**号**幢** 邮政编码:?40125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其??职务:?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3******86???????????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5月6日23时许,由重庆市长寿区恒星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的供水工程大足区珠溪镇张家坡隧洞2#洞工地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起事故中,重庆市长寿恒星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未及时了解当天爆破作业情况,未掌握当天爆药的使用情况,未严格落实岗位责任,未督促相关从业人员履行自己的岗位责任和义务;相关负责人未及时发现和消除爆破员私自销毁雷管炸药的隐患。主要证据:询问笔录19份和相关资料。????????????????????????????????????????????????????????
以上事实违反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规定,重庆市长寿区恒星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5.6”一般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由于你单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未造成其他社会影响,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作出处人民币350000元(大写:叁拾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账号?310**********782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0?月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