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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大足区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日期:2023-03-16

重庆市大足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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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116号)文件要求,我局结合本区实际,牵头起草了《大足区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龙景路123号区医保局办公室(339(邮编:402360)。来信请注明“《大足区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245546113@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4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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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大足区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

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大足区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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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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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区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

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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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116号)文件精神,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

二、重点任务

(一)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医疗救助全面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确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由区民政局会同区医保局等相关部门合理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和标准,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低收入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等,按照既往政策规定继续实施救助

(二)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

1.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档的,对特困人员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按照90%给予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照70%给予定额资助;救助对象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二档的,统一按照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适应人口流动和参保需求变化,为救助对象提供多元化参保缴费方式,确保其及时参保、应保尽保。

2.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严格执行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不设封顶线;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健全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医保帮扶措施,推动实现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三)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

1.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坚持保基本,妥善解决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基本医保支付范围规定。

2.合理确定医疗救助水平。救助对象患特殊疾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住院费用或门诊治疗费用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其中,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按70%的比例救助,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对象按6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10万元。

救助对象患特殊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性住院发生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特殊疾病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6万元。

3.健全完善托底保障措施。加强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救助保障,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统筹资金使用,着力减轻救助对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费用负担。通过明确诊疗方案、规范诊疗等措施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控制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对规范转诊且在市内就医的救助对象,就医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按救助对象类别给予倾斜救助。特困人员达到2000元以上的,按60%的比例救助;低保对象3000元以上的,按55%的比例救助;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达到5000元以上的,按50%的比例救助。年度倾斜救助限额2万元

(四)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

1.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实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健全因病致贫返贫预警机制,做好因病致贫返贫预警风险监测,重点监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做到及时预警。加强民政、卫生健康、医保、乡村振兴等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协同做好风险研判和处置。加强对监测人群的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做到精准救助。

2.依申请落实综合保障政策。完善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救助对象认定部门每月3日前(法定节假日顺延),将当月在册救助对象名单传送至区医保局。其中,区民政局传送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名单;区乡村振兴传送返贫致贫人口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名单;区残疾人联合委员会传送低收入城乡重度残疾人员(1-2级)名单;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传送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名单。区医保局在接收各类救助对象名单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比对,并按就高原则确定唯一救助类别给予救助。

强化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综合性保障措施,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综合救助水平要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实际费用负担情况合理确定。

(五)积极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

1.发展壮大慈善救助。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大病救助项目,支持慈善组织依法开展助医类公开募捐慈善活动,发挥补充救助作用。慈善组织应依法公开慈善医疗救助捐赠款物使用信息,推行阳光救助。支持医疗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和志愿服务发展,丰富救助服务内容。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整合医疗保障、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资源,实施综合保障,建立慈善参与激励机制,落实相应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2.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规范互联网平台互助,加强风险管控,引导医疗互助健康发展。开展基层工会临时医疗救助,对患重特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有严重困难的职工,按照工会有关政策给予临时医疗救助。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促进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保有效衔接,更好覆盖基本医保以外的保障需求。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加强产品创新,在产品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困难群众适当倾斜。

(六)优化经办流程和综合服务管理

细化完善救助服务事项清单,制定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推进政策优化、经办简化、宣传深化、信息化赋能经办管理服务建设,提升惠民便民服务能力。推动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服务融合,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加强数据归口管理。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救助服务内容,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同步定点,强化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管控主体责任。加强对救助对象就医行为的引导,推行基层首诊,规范转诊,促进合理就医。按照安全有效、经济适宜、救助基本的原则,引导医疗救助对象和定点医药机构优先选择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严控不合理费用支出。经基层首诊转诊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做好跨镇(街)、区(县)、省(市)异地就医,异地安置和异地转诊救助对象登记备案、就医结算。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加强医疗救助基金监管,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确保医疗救助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部门要将落实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为加强和改善民生的重点任务,强化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机制。要落实主体责任、细化政策措施、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地、待遇落实、群众得实惠。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针对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加强部门协同。建立健全部门协同机制,加强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医疗卫生制度政策及经办服务统筹协调。区医保局要统筹推进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实好医疗保障各项政策。区民政局要做好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救助对象认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相关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发展,整合医疗保障、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资源,实施综合保障。区乡村振兴局要做好返贫致贫人口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和相关信息共享,做好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一事一议综合帮扶工作。区残疾人联合委员会要做好低收入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认定工作和相关信息共享。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做好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认定工作和相关信息共享。区财政局要按规定做好资金支持。区卫健委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规范诊疗路径,促进分级诊疗。区税务局要做好基本医保保费征缴相关工作。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协助永川银保监分局要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行业监管,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总工会要做好职工医疗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难职工帮扶。

(三)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在确保医疗救助基金安全运行的基础上,统筹协调基金预算和政策制定,落实医疗救助投入保障责任。拓宽筹资渠道,动员社会力量,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促进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保统筹层次相协调,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率。

(四)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加强基层医疗保障经办队伍建设,统筹医疗保障公共服务需求和服务能力配置,落实专岗负责医疗救助工作,做好相应保障。依托基层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政策宣传和救助申请委托代办等工作,及时主动帮助困难群众。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大力推动医疗救助经办服务下沉,重点提升信息化和经办服务水平。加强医疗救助政策和业务能力培训,努力打造综合素质高、工作作风好、业务能力强的基层经办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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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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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足区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

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

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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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116号)文件要求,我局结合本区实际,牵头起草了《大足区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制定本实施办法深入贯彻党中央、365体育网址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健全完善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贯彻落实医疗救助制度市级统筹。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在结合我区发展实际,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20211028日,365体育网址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就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365体育网址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按照“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制定印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办发〔2022116号)。根据区政府工作安排,区医保局牵头起草了《大足区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三)作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按照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乡村振兴局联合发布的《转发关于坚决守牢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健全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通知的通知(渝医保发〔20231号)文件要求,各区县要抓紧推进《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116号)贯彻落实,制定出台实施细则,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制度可持续发展、群众得到实惠

二、文件主要内容

大足区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严格按照渝府办发〔2022116号文件内容,有效衔接我区现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和乡村振兴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同时结合我区实际,细化并明确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资助参保标准、医疗费用救助标准和倾斜救助标准等内容。

一是科学确定救助对象范围。将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全部纳入此次救助保障对象范围,与渝府办发〔2022116号文件确定的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保持一致。

二是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把好困难群众参保关,落实居民医保参保普惠性财政补助政策,明确资助参保政策标准,与渝府办发〔2022116号文件确定的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保持一致,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等给予定额资助,梯次减轻缴费压力,确保应保尽保。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不设封顶线的政策。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实施救助。

三是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对标对表渝府办发〔2022116号文件精神,坚持保基本,妥善解决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的基本医疗需求。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合理确定医疗救助水平,明确救助比例(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70%,其他对象60%),明确年度救助限额(特殊病种救助10万元,大额救助6万元)。全完善托底保障措施根据我区医疗救助基金筹资能力,结合2022年度我区救助对象全市就医情况,参考借鉴周边区县做法,提出对规范转诊且在市内就医的救助对象,其单次住院或因重特大疾病门诊治疗的费用,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仍然较重的,分类给予倾斜救助。特困人员达到2000元以上的,按60%的比例救助;低保对象达3000元以上的,按55%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达5000元以上的,按50%的比例救助。年度倾斜助限额2万元,不计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年度限额。

是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在加强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的同时,强化因病致贫返贫预警监测。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协同做好风险研判和处置。畅通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强化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综合性保障措施,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

五是积极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大病救助项目,支持慈善组织依法开展助医类公开募捐慈善活动,发挥补充救助作用。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推动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更好发挥保障合力。

六是优化经办流程和综合服务管理。细化完善救助服务事项清单,制定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推进政策优化、经办简化、宣传深化、信息化赋能经办管理服务建设,提升惠民便民服务能力。按照安全有效、经济适宜、救助基本的原则,引导医疗救助对象和定点医药机构优先选择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严控不合理费用支出。加强医疗救助基金监管,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确保医疗救助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意见征集草案解读:

【草案解读】重庆市大足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大足区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意见征集结果反馈:

《大足区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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