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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5011811/2023-0035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 [ 发布日期 ] 2023-12-05
[ 成文日期 ] 2023-12-05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5011811/2023-0035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
[ 发布日期 ] 2023-12-05
[ 成文日期 ] 2023-12-05
[ 有效性 ]

以案释法;学校教室未安装窗帘被警告 学校教室无防止窗直接眩光措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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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大足区卫生健康委在对学校开展的“双随机”抽查的工作中发现XX学校教室未安装窗帘无防眩光措施一案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情介绍

202398日,区卫生健康卫生监督员XX学校的教学环境卫生开展“双随机”在检查的过程发现XX学校一至六年级教室均未安装窗帘,无防止窗直接眩光措施,不符合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4.4“为防止窗的直接眩光,教室应设窗帘以避免阳光直接射入教室内。为防止黑板的反射眩光,其表面应以耐磨无光泽的材料制成。”的规定。卫生监督员立即责令XX学校限期整改进,并下达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XX学校违反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附件5.学校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基准编码:XX001,违法行为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裁量标准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本机关决定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

相关法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支付宝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4.4:为防止窗的直接眩光,教室应设窗帘以避免阳光直接射入教室内。为防止黑板的反射眩光,其表面应以耐磨无光泽的材料制成。

《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附件5.学校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基准编码:XX001,违法行为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裁量标准本条不划分裁量阶次,处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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