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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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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体育局

365体育网址大足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足体育发〔2022〕5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大足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体育局  
2022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足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工作战略,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范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日常运行与管理,提升公共体育服务水平,为群众提供良好的科学健身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公共体育设施是指市民健身路径、市民球场、市民健身房、市民健身步道等。经营性体育设施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合理配置的原则。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应坚持依法管理、规范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

公共体育设施开放应坚持公益性、安全性、便利性的原则。

第四条  区体育局是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指导监督镇街做好建设与管理。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是公共体育设施的具体管理单位,是公共体育设施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维护与日常开放管理。

第五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赞助、投资等方式,参与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 建设要求

 

第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要遵守市、区有关部门规定,各单位须按相关流程组织实施,具体如下:

(一)项目申报。每年831日前,镇街将下一年度需要新建、改建、更新的各类公共体育设施计划,向区体育局申报。

(二)选址勘察。在各镇街申报的基础上,区体育局按照“资金落实、方案可行”进行实地调研和勘察。

(三)开工建设。业主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采购,确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器材供应商。开工建设前和建设单位或器材供应商签订合同书,同时委托监理单位监督、检查。

(四)竣工验收。项目(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或器材供应商应联系区体育局和镇街参与竣工验收。

(五)调拨移交。完成竣工验收后,根据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要求,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及移交等手续。

第七条  区体育局主要承担公共体育器材的新增以及达到报废年限后器材更新等经费。对符合要求的公共体育设施,编制建设计划并通过投资控制后,上报财政审核并纳入专项经费预算。配合镇街向上级体育部门申请健身步道、体育公园等场地建设的补助经费。各镇街匹配体育设施建设所需的地面、绿化等辅助设施,承担公共体育设施的具体运行维护,并将日常巡检维护与管理等经费,列入镇街年度财政预算。

第八条  建设、更新的公共体育设施及辅助设施完成竣工验收后,其产权归各镇街所有。各镇街负责做好辖区内所有公共体育设施的登记、接收、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公共体育设施在保障居民安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使用年限原则上为5-8年。

 

第三章 开放管理

 

第十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全年向居民开放,有照明条件的设施在不扰民的情况下应当坚持晚间开放。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延长开放时间。公共体育设施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应当全天开放。开放时间应当向社会公示,因举办赛事、维修保养等原因不能开放或者需要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因自然灾害防御、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不能开放或者需要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完善档案管理、设施报废变更、健身设施保险、检查督导、监督投诉、应急处置等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档案管理制度。各镇街应建立健全基本信息、免费开放等档案,按规定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设施报废变更制度。各类公共体育设施达到使用年限必须按期报废更新,设施报废期限参考各类产品规定的实际使用期限。设施变更是指因拆迁、移址、合并等因素造成的设施变更。变更设施应符合“拆一补一”原则。

体育设施保险制度。鼓励责任单位为辖区内的公共体育设施购买场地意外保险。

检查督导制度。区体育局建立检查考核制度,采取随机抽查、交流互查和每年评估等方式,督导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的落实,将各镇街公共体育设施开放管理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并根据各镇街考核结果调整下一年度的公共体育设施支持力度。

监督投诉制度。各镇街应当设置监督电话并进行公示。对市民的投诉、信访要及时了解情况,妥善处理,并做好记录保存。

应急处置制度。各镇街应建立应急事件处置制度,做到有预案、有措施、能施行。

第十二条  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公益性开放,其中不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专门服务的应当免费;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专门服务的,按照区发改(物价)部门相关规定,根据运行成本适当收取费用。

 

第四章 责任义务

 

第十三条  公共体育场所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等有关制度的;

(五)未将公共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区体育局备案的;

第十四条  公共体育场所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公共体育设施的。

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场所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公共体育场所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由区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大足区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1128日起施行。

重庆市大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