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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111709320853T/2020-0004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司法局 | [ 发布日期 ] | 2020-09-15 |
[ 成文日期 ] | 2020-09-14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709320853T/2020-0004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司法局 |
[ 发布日期 ] | 2020-09-15 |
[ 成文日期 ] | 2020-09-14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关于《大足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调动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结合大足区实际,大足区司法局起草了《大足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大足区司法局(邮编:402360)。来信请注明“《大足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jjck.148@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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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大足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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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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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调动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重庆市人民调解条例》、《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渝司发(2018)309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一案一卷、一案一补”原则。
(二)坚持分类补贴原则。
(三)坚持规范公开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补贴的案件为经大足区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登记的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包括派驻调解室)和人民调解员有效化解的矛盾纠纷案件。
第四条?有效化解的矛盾纠纷案件是指纠纷基本情况清楚、调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调解结果明确、档案文书规范,且按《重庆法律服务网基层工作管理系统使用规范》录入重庆法律服务网基层工作管理系统的人民调解案件。
第五条?本办法补贴对象为大足区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登记的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推选或聘任,并录入重庆法律服务网基层工作管理系统的人民调解员。
公职人员等明令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案件补贴。
第六条?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标准按照矛盾纠纷化解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分为简易纠纷、一般纠纷、复杂纠纷、重大疑难纠纷,并根据调解的规范化程度、案卷质量最终认定。
简易纠纷: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经调解及时兑现履行,不需要制作调解协议书的纠纷。
一般纠纷:是指事实清楚,但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较大,有给付内容,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纠纷。
复杂纠纷:是指权利义务关系不明,需要对纠纷事实进行多次调查取证,或涉案人数较多或涉案金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大纠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复杂纠纷:
(1)侵权损害赔偿金额20000元以上的纠纷,涉案金额在100000元以上的纠纷;
(2)镇街主要领导批示或相关部门转交的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纠纷;
(3)经区司法局研究认定为复杂案件的。
重大疑难纠纷:参与人数众多、涉及范围广、调解周期长、社会稳定影响重大的,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或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符合下列情形的,可认定为复杂疑难纠纷:
(1)纠纷当事人涉及20人以上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或侵权损害赔偿金额在30万以上的案件;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的重大疑难案件。
(2)区级以上领导批示督办的重大矛盾纠纷案件;
(3)经区司法局研究认定为重大疑难案件的。
复杂、重大疑难纠纷要及时上报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重大疑难案件结案后案件档案材料需附带信息或案例一并报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审核。
第七条?集团纠纷:纠纷原因类似,两个(含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与同一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的纠纷案件。
第八条 调解案件卷宗材料要求。简易纠纷只登记《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其他类纠纷均应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要求制作调解卷宗,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每月调解的纠纷要制作台账,并定期上报辖区相关单位。
第九条?调解达成书面协议案件,且按标准制作卷宗的案件按以下标准补贴:简易案件补贴为20元/件;一般案件补贴为80元/件;复杂案件补贴为200元/件;重大疑难案件补贴为400元/件。集团纠纷60/件。
区重大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重调委)聘请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根据当年调解经费情况按比例折算后发放。
第十条?同一案件在一个申报期内反复发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室)多次做化解工作的,仍按一件案件计算补贴。
多个调解委员会(室)联合调解同一案件的,由制定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调解组织领取补贴。
第十一条?人民调解案件申报
简易、一般案件每季度申报一次,提交时间为该季度次月1-10日,复杂、重大疑难案件办结后随时申报。
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向辖区司法所申报案件补贴。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派出所调解室、驻法院调解室向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申报案件补贴。
第十二条?人民调解案件审核和发放
司法所初审,司法所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报送的调解档案及补贴等次、案件真实性、案件数量、案件质量进行初审,案件审查回访率为100%。
复审,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按照规定对申报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核,纪检监察可随机抽取报送的案件进行核查,凡发现有虚假案件的,退回全部案件档案。
司法所负责制作《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发放表》,补贴金额发放前应在本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期满后方可发放补贴款项。
经审核后的卷宗,补贴由各司法所代为发放,发放时领款人必须在《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发放表》上签字。
区重调委、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调解员的补贴直接在区司法局财务室领取,人民调解员补贴公示、发放、上报等程序同各司法所一致。
第十三条?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工作监督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负责对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区司法局还将定期组织督查科、办公室、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对人民调解案件真实性、补贴发放等情况进行实地抽查或电话抽查,抽查率为20%,对发现的问题,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案件质量要求
1.使用司法部人民调解统一格式文书,填写内容正确,字迹清楚,档案整洁,装订有序。
2.调解协议书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方式明确,签名、捺印、印章规范,语言表述准确。
3.调解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实体内容合法。
4.对复杂、重大疑难案件,调委会在接到案件后,应第一时间将案情进行简单梳理,形成书面材料报区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经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查备案后,方能作为复杂、重大疑难案件领取补贴。特殊情况可先电话报告,事后及时补报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要求
已经补贴的调解案件档案材料,司法所审查的案件由司法所按照档案管理规定集中统一保管,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的档案材料由其自行保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根据案件类型、协议内容和当事人实际情况等综合确定卷宗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分为短期(5年)、长期(10年)和永久三种。
第十六条?纪律要求
1.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2.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一案多报(含拆分案由)、案件重报、截留补贴款。凡是违反相关规定的,区司法局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移交的司法机关处理。
3.审查、回访工作应当是区司法局在编工作人员,结案审批各司法所长必须亲自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司法所公章。
4.严禁将群体性案件拆分上报,符合一般、复杂和重大疑难案件补贴标准的一律按要求进行审核发放,如发现违规套取人民调解案件专项资金的行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退回领取的经费,视情节轻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局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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