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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大足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的公示

日期:2022-05-12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大足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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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抓党建促乡村振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218号)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印发〈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农发〔201985号)精神,进一步增强村(含农村社区)干部岗位吸引力,调动干事创业积极性,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个工作日,从2022511日至611日。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实向区农业农村委提出反馈意见。

联系单位: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人:贺开亮

箱:825749857@qq.com

联系电话:43770109

联系地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二环南路897

编:40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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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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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

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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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抓党建促乡村振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218号)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印发〈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农发〔201985号)精神,进一步增强村(含农村社区,下同)干部岗位吸引力,调动干事创业积极性,现结合我区实际,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科学合理合法原则。收益分配方案要科学合理,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服务与发展并行,既注重扩大再生产,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又兼顾服务群众,不断发展公益事业,服务改善民生。

(二)效益决定分配原则。年度收益分配应依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开展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取得的净收入,确定分配额度和各项支出比例,形成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得越好、效益越高,服务群众和发展公益事业就越好的良好局面。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实行阳光操作,严格依照村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确保收益分配公平合理、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监督公正严明,经得起检验和审计。

(四)促进激励增效原则。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成效与经营管理等相关人员收入挂钩,充分调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引导村两委干部、经济能人、脱贫户等群体积极参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增加集体收益,保证集体经济良性运行,努力推动形成新型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的动力机制。

(五)坚守底线红线原则。严禁私分集体资产,严禁举债分配、亏空分配、清空分配,严禁因区划调整、班子换届等因素搞突击分红,累计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向成员进行收益分配。

二、分配对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对象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可以分配的对象。进行收益分配的村,应按照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程序,遵照相关章程执行。

三、收益范围

(一)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净收入:包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含组级)的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等,预收收入应按“权责发生制”计算盈余,不得在当年进行全额分配。

不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包括地票收益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所得部分、征地补偿费、上级专项补助财政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及减免的税费、社会团体和他人捐赠的财物、其他按规定不得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可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但不得纳入年度收益直接分配。

四、收益分配

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可分配净收入,应按照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成员分红资金提取奖励资金其他分配的顺序进行分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在现行政策范围内民主决定分配方式、分配比例及额度。收益分配主要包括三部分:

(一)提取公积公益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取成员分红资金按不低于30%的比例提取,主要用于集体扩大再生产,保证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用于集体文化、福利、卫生、改善人居环境、改善民生、困难帮扶等公益事业支出;用于坏账准备金

(二)提取成员分红资金。分红资金用于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分配,集体经济年净收入低于10万元的不得进行分配集体经济年净收入高于10万元的可按不高于60%的比例进行分配。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遵照章程规定,按照股权方享有的股份份额进行年度收入分配,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三)提取奖励资金。一般用于对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者和发展集体经济有贡献人员的奖励。集体经济年净收入在10万元及以下的,不得提取;集体经济年净收入在10—20万元(含20万元)的,可按不高于16%的比例进行提取奖励;集体经济年净收入在20—50万元(含50万元)的,可按不高于18%的比例进行提取奖励;集体经济年净收入50万元以上的,可按不高于20%的比例进行提取奖励,其中单人最高奖励不超过奖励总额40%

村“两委”存在工作成绩较差、年度考核结果不称职或存在重大信访稳定事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等问题的,不得提取奖励资金进行分配;受到党纪政处分(警告、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村干部,取消当年奖励。

五、分配程序

(一)收入核算。在进行收益分配前,各镇街要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面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加大应收款项的清收力度,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按时足额收缴合同、租赁协议等规定的上缴款等收益。在此基础上,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支出和可分配净收入,报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核准。严禁长期挂账费用不予列支或者在一个年度集中处理,恶意提高集体经营性收益。

(二)制定方案。符合收益分配条件的村,原则上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上年度收益分配草案(参考模板见附件1),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提交村级党组织研究讨论、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后,广泛征求意见并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形成收益分配方案。

(三)审核备案。收益分配方案报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后,由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区农业农村委备案。

(四)公开公示。收益分配方案备案确定后,需在村务公开栏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开公示,且公示期不少于10日。

(五)方案实施。按照收益分配方案进行收益分配,实施时间一般不超过次年3月。

(六)结果公开。收益分配结果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在财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实施情况报镇街党(工)委备案。

六、监督管理

(一)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必须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为基础,落实三资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规范财务管理。要发挥村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落实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兼任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要求,把好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向;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对收益分配全过程的会议、图片等资料进行单独归档,接受镇街党(工)委、区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应认真履行监督、审核职责,防止不合理收支入账,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实施、公开等情况全程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组织实施收益分配的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规范相关程序,结果和分配金额等必须符合本文件要求,如有违反,一律不得实施收益分配。

(二)各镇街党(工)委负责辖区村集体经济经营分配管理,要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统筹组织实施各镇街党(工)委特别是镇街党(工)委书记要起好关键作用,充分履行职责,有效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作为抓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全力推进、全面提高。

(三)各镇街农业、组织、财政分管领导和业务科室要加强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监管责任,妥善解决收益分配管理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保障集体资产安全,保护农民群众利益。对农村集体收益分配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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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XXX村(社区)股份经济联合社奖励办法(参考模板)

202*****经村(社区)股份经济联合社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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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者和发展集体经济有贡献人员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股份经济联合社提质增效,根据《大足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文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份经济联合社当年净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时,对在股份经济联合社任职和发展集体经济有贡献人员给予奖励。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

集体经济年净收入在10万元及以下的,不得提取;

集体经济年净收入在10—20万元(含20万元)的,可按不高于16%的比例进行提取奖励;

集体经济年净收入在20—50万元(含50万元)的,可按不高于18%的比例进行提取奖励;

集体经济年净收入50万元以上的,可按不高于20%的比例进行提取奖励。

其中单人最高奖励不超过奖励总额40%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可分配收益是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含组级)的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预收收入应按“权责发生制”方法分摊核算,不得在当年进行全额分配。地票收益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所得部分、征地补偿费、上级专项补助及财政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其他按规定不得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

第四条 ?奖励对象及分配标准,按以下办法执行:

1.直接负责股份经济联合社日常经营管理的理事长,包括:***个人奖金为奖励资金总量的**%

2.直接负责股份经济联合社日常经营管理的监事长包括:***个人奖金为奖励资金总量的**%

3.从事股份经济联合社中层经营管理的理事包括:******个人奖金为奖励资金总量的**%

4.从事股份经济联合社中层经营管理的监事包括:******个人奖金为奖励资金总量的**%

5.参与股份经济联合社发展集体经济有贡献人员,包括:******个人奖金为奖励资金总量的**%

??股份经济联合社以当年1月起12月止为一个会计核算年度。每年2月底前财务部门向理事会、监事会提交上一年联合社的财务核算报告,经监事会审理签字后,向联合社全体成员公开不少于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符合奖励条件的,原则上3月底前发放奖金。

??奖励实施情况10天内报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并接受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追回相应奖励款项,依照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罢免相关责任人员。违纪违法的,报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经本村股份经济联合社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通过后生效。

?本办法由**股份经济联合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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