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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

重庆市大足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

365体育网址《重庆市大足区扶贫小额信用贷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足农委发〔2023〕4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相关商业银行:

《重庆市大足区扶贫小额信用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大足农委发〔2023〕4号),已经区人民政府2022年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落实。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
重庆市大足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
2023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大足区扶贫小额信用贷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扶贫小额信用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扶贫贷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施乡村振兴行动,促进“三农”发展,帮助广大农户脱贫致富,按照《重庆市扶贫办、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实施意见》(渝扶办发﹝2017﹞49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贷补偿资金是指由区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大足区内农村建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用贷提供风险缓释的财政扶持资金,并对最终损失提供风险补偿。扶贫小额信用贷的借款人为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三条 扶贫贷补偿资金的核定、使用,应当符合扶贫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扶贫贷补偿资金管理的高效、安全、规范。

 

第二章 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四条 扶贫贷补偿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统筹资金。

第五条 扶贫贷补偿资金的规模为1000万元。

第六条 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为扶贫贷补偿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扶贫贷补偿资金的日常使用管理,负责对使用扶贫贷补偿资金的融资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根据区政府确定的规模筹集扶贫贷补偿资金,对扶贫贷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申请使用扶贫贷补偿资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大足区辖区内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环保政策,贷款用途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或能有效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特色优势产业;

(三)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本息(经银行机构认定的因重大自然灾害或政策性原因形成的逾期未还贷款除外);

(四)符合银行机构融资条件要求。

第九条 扶贫贷补偿资金主要与提供农户扶贫小额信用贷融资的区内银行机构合作。

第十条 与扶贫贷补偿资金合作的区内银行机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银行机构发放的农户扶贫小额信用贷款额应为扶贫贷补偿资金的10倍;

(二)银行机构发放扶贫小额信用贷,额度为5万元(含)以下、期限3年(含)以内,贷款方式为信用(免担保免抵押),贷款利率执行央行同期基准利率。

(三)风险补偿金对承贷机构已严格按照相关催收程序,逾期30天以上尚未收回的扶贫小额贷款本息实行风险补偿。当承贷机构发生贷款损失时,由风险补偿金补偿承贷机构贷款本息损失的70%,另外30%的损失额由承贷机构承担。承贷机构对于发生的逾期贷款要采取法律及其他措施清收,承贷机构回收的资金,按代偿比例分配归偿。

第十一条 与扶贫贷补偿资金合作的银行机构须先与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建档立卡贫困户融资条件、额度、期限、利率以及风险补偿比例等,方可办理扶贫贷补偿资金提供风险缓释的融资业务,并在大足区政府公众信息网、各街镇政府公告栏、合作银行机构网点等及时公布合作的银行机构。

第十二条 享受本办法融资免息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不能重复享受财政其他融资免息政策。

 

第四章 融资增信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 各镇街负责建立推荐人制度。镇街为扶贫小额信用贷镇街推荐人(以下简称“镇街推荐人”),村(社区)为扶贫小额信用贷村推荐人(以下简称“村推荐人”)。

第十四条 推荐人工作职责:

(一)村推荐人职责

1. 负责对借款人项目能力、规模、市场等初审,协助银行机构开展贷前调查和收集相关信贷资料;

2. 负责协助银行机构开展贷后管理及不良贷款追收工作,协助银行机构及时采取风险防控措施。

(二)镇街推荐人职责

1. 负责核实项目与实际及扶贫规划是否相符,确定项目可行性、贷款规模、期限等。

2. 负责协助银行机构开展贷后管理及不良贷款追收工作。

第十五条 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使用扶贫贷补偿资金向银行机构融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经镇、村推荐人推荐后向银行机构提出贷款申请;

(二)银行机构按业务流程发放贷款;

第十六条 财政贴息按年度实行。贷款满1年或贷款不足1年到期后,贷款人还本,贷款利息由承贷银行从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中预付。具体方式如下:

(一)贷款贴息标准不超过银行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二)贷款期限小于1年的,期满后据实贴息;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按年度分次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

(三)对贷款户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罚息,不予贴息。

(四)结息日为每年12月10日。承贷机构每月5日前,将满1年或到期的结息凭证报送资金管理部门备案。每年结息日提交全年扶贫小额信贷财政贴息资料及借款人账户信息,经区扶贫办、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共同审查,区财政局审核后,由区财政局直接将贴息金额补足到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

第十七条 当扶贫小额信用贷发生逾期后,银行机构根据签订协议约定按《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贷款五级分类向管理机构报送关注类、次级类贷款信息,每月5日前报送信息,应包括下列资料:

(一)逾期贷款情况;

(二)逾期贷款催收情况;

(三)逾期贷款台账;

(四)借款借据复印件。

第十八条 管理机构按下列程序对扶贫小额信用贷损失进行风险补偿:

(一)银行机构向管理机构提交请求对扶贫小额信用贷损失进行补偿的申请书,并附以下材料:

1.扶贫小额信用贷损失台账;

2.银行机构对借款人贷款本息催收情况;

3.银行机构提供逾期贷款说明。

(二)管理机构收到银行机构上述材料后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的时间及要求审定补偿。

第十九条 管理机构与银行机构合作过程中,若出现重大问题,管理机构有权对合作银行机构作重新评估,并作出是否继续合作的决定。当扶贫小额信用贷不良率达到3%(含)时,银行机构应立即停止该项信贷业务。

第二十条 因情况变化,导致扶贫小额信用贷业务需要取消时,银行机构要及时协助管理机构将扶贫贷补偿资金及时清算退出。

第二十一条 建档立卡贫困户通过扶贫贷补偿资金增信办理的信用贷款,其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建卡贫困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的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禁止用于建房(乡村旅游等经营性用房除外)、购置家庭用品、个人消费、办理理财产品、定期等非生产性支出。

 

第五章 监督约束

 

第二十二条 银行机构和贷款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业务的,取消银行机构与扶贫贷补偿资金合作资格,取消贷款人使用扶贫贷补偿资金融资资格,给扶贫贷补偿资金造成损失的,将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管理机构会同银行机构不定期对扶贫小额信用贷增信融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贷款人未按申报的融资用途使用资金的,管理机构有权要求银行机构收回融资资金或责成贷款人纠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7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大足区扶贫小额信用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大足农委〔2018〕240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