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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6656026/2024-00040 [ 发文字号 ] 足农(种子)罚〔2024〕4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农业农村委 [ 发布日期 ] 2024-04-03
[ 成文日期 ] 2024-04-01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6656026/2024-00040
[ 发文字号 ] 足农(种子)罚〔2024〕4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农业农村委
[ 发布日期 ] 2024-04-03
[ 成文日期 ] 2024-04-01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足农(种子)罚〔2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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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足农(种子)罚〔2024〕4号

当事人:大足区***种子经营店

经营者:龙某某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50022519********9X

工作单位和职务:/
住所:重庆市大足区龙石镇**村7组68号

联系电话:151*****626

字号名称:大足区***种子经营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1MAAC0R6Y6D??????????????????

当事人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2月29日,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农资经营门店前摊位上摆放着荃优丝苗、博赟88、正兴6号等种子。经初步查询,当事人销售的荃优丝苗水稻杂交种是授权品种,其品种权号为:CNA20150079.5,该种子包装上未标注其品种权号。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涉案种子包装正反面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

?? 3月1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涉嫌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3月8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交了涉案种子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授权书、购货凭证、退货凭证;3月18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8日以35元/袋的价格从铜梁区王某某处购进荃优丝苗种子60袋(500克/袋),至案发时以50元/袋的价格共销售了20袋给当地老百姓,获得销售收入1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照片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 2.涉案种子荃优丝苗品种授权公告查询截图1份,涉案种子荃优丝苗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照片1份,证明涉案种子获得了品种权,是授权品种。
??? 3.涉案种子荃优丝苗授权书照片1份,证明涉案种子的生产商取得了品种权人的品种权使用授权。
??? 4.涉案种子《购货票据》《退货票据》照片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和退回涉案种子的数量、日期。

5.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种子的时间、数量、单价、货值金额等事实。

???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2024年3月2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足农(种子)罚告〔2024〕4号),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三款“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
??? 当事人经营的涉案种子数量较少,货值金额3000元,且立即主动停止经营涉案种子,将剩余种子退回供货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28“违法情节:情节较重;适用条件:销售散装种子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裁量阶次:一般;具体标准:处七千四百元以上一万四千六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具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符合从轻处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上述种子,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2400.00元(大写:贰仟肆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大足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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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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