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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9502T/2024-0003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民政(社会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4-02-29
[ 成文日期 ] 2024-02-29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9502T/2024-0003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民政(社会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4-02-29
[ 成文日期 ] 2024-02-29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 365体育网址《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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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

365体育网址《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制度、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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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各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各民政服务机构

《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局党委2024年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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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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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局机关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决策质量,根据365体育网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及市民政局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二)编制民政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三)拟订政府规章送审稿和制定、修改、废止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四)制定各项民政业务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

(五)重大事项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六)大额度资金分配、使用;

(七)研究局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八)一次性投入、额度较大的设备采购;

(九)需要局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局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机关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五条?局长代表本局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分管局领导、办公室主任协助局长行使决策权。

决策咨询机构、法制工作机构等应当为局重大行政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法律等有关服务。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关科室和下属单位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确定;

(二)分管局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局长确定;

(三)局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四)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有关决议、决定和意见,由局长确定后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有关科室和单位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确定;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本局决策的,可以向本局提出决策建议;局办公室应当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征求相关科室和单位的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确定。

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局长指定。

第七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

(二)专家论证;

(三)征求意见;

(四)部门协调;

(五)合法性审查;

(六)集体讨论;

(七)结果公开。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对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

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以及决策风险评估等。

调查研究工作完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九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对决策备选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内容和复杂程度,从相关领域选择专家,保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具有代表性。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形成论证报告。专家对所发表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论证报告应当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将决策备选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备选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其简要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地址等;

(三)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不得少于15日)。

决策备选方案公布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通过举行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听证会由本局作为听证机关,听证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局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局应当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局应当根据各方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修改,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第十四条?对涉及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作出前交由局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对决策方案草案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等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五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局工作规则的规定,将决策方案草案提请局党委会议讨论。

提请局党委会议讨论决策方案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专家论证报告;

(四)有关单位、社会公众等意见的综合材料及采纳情况;

(五)涉及决策事项的其他材料。

召开了听证会的,还应当报送听证报告。

第十六条?局讨论决策方案草案,由局长或者其委托的其他局领导主持进行,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会议主持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讨论决策方案草案,应当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第十七条?重大行政决策需要区政府批准的,局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知晓。

第十九条?局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局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要求,制定决策执行方案,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局重大行政决策,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二十一条?分管局领导应当经常了解决策执行单位落实局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多位分管局领导且问题复杂的,可以提请局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落实决策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局办公室负责局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考核等工作,应当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方式,了解和掌握决策执行的情况、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第二十三条?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价制度,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局重大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局重大行政决策有不适当的,可以向本局提出。本局应当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应当听证而未听证作出决策的;

(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作出决策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

(四)应当依法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五)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局重大行政决策不能正确执行的。

第二十五条?局直属各事业单位的重大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局党委会通过之日起行。

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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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365体育网址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365体育网址重庆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90号)、《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365体育网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大足府办发〔201997号),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结合区民政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民政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执法行为的信息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将执法信息公示纳入政务公开范畴统筹推进并做好相关技术保障工作,局法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指导执法信息公示工作,各相关承担行政执法信息的科室和单位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做好执法信息公示具体工作。

第四条 ?各相关承担行政执法信息的科室和单位应当主动公示以下执法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管辖范围;

(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包括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执法流程、时限、监督方式等;

(三)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及信息,包括执法人员的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等;

(四)行政执法依据,包括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的行政执法流程图,包括执法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等;

(六)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

(七)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应当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六条 ?各相关承担行政执法信息的科室和单位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决定信息依法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公开的情形。

前款第(三)项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应当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承担行政执法的科室和单位负责公开,公开前由局办公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承担行政执法信息的科室和单位对该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经局办公室报区委保密局确定。

第九条 ?承担行政执法信息的科室和单位应当通过单位网页、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应当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十条 ?已经公示的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相关业务科室应当及时撤下公示的原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一条 ?各相关承办科室和单位发现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区民政局予以更正。查证属实的,相关承办科室和单位应当在查证后及时完成更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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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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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365体育网址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365体育网址重庆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90号)、《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365体育网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大足府办发〔201997号),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部过程记录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区民政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民政局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

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对行政执法记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局法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全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各相关承担行政执法的科室和单位具体负责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以文字记录为主,逐步推行音像记录。行政执法行为记录应当依法及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符合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法定要求。法律法规规章未对行政执法证据作出明确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五条 ?各相关承担行政执法的科室和单位开展行政执法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文字记录,依职权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依申请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申请、补正、受理的情况。

各相关承担行政执法的科室和单位要研究制定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第六条 ?行政执法行为调查环节的文字记录主要包括:

(一)执法主体全称;

(二)执法人员姓名和执法证件号码,亮证执法情况;

(三)具体到条、款、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裁量基准的,以及相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民政部、市民政局行政裁量等情况;

(四)案件(申请)事实、各类证据(材料)、当事人有关情况;

(五)现场检查(勘验)、检验、检测、检疫、技术鉴定情况;

(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七)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情况;

(八)听证会情况;

(九)应当记录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行政执法行为审查决定环节的文字记录主要包括:

(一)承办人的处理意见以及相关事实、证据(材料)、法律依据;

(二)承办机构审核的情况;

(三)法制审核的情况;

(四)集体讨论的情况;

(五)审批决定意见;

(六)行政执法决定。

第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送达执行环节的文字记录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决定送达的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

法律法规规章未对行政执法文书送达作出明确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九条 ?各相关承担行政执法的科室和单位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

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等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各相关承办科室和单位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各相关承办科室和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条 ?音像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

(六)应当记录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现场有关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有关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各相关承担行政执法的科室和单位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岗位性质、工作职权等因素,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

各相关承担行政执法的科室和单位要按照工作必需和厉行节约的原则,配备音像记录设备。

第十三条 ?各相关承担行政执法的科室和单位及其执法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音像记录。

音像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相关承担行政执法的科室和单位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案卷相关规定,将行政执法记录形成案卷。

第十五条 ?各相关承担行政执法的处室和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归档保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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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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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365体育网址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365体育网址重庆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90号)、《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365体育网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大足府办发〔201997号)全面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结合区民政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民政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决定,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由各相关业务科室和单位拟定,局法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提请审议后执行。

第三条 ?法制审核工作,应当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由局法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法律顾问,配合各相关业务科室和单位,共同负责区民政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四条 ?重大执法事项调查处理意见形成后,在报请决定前,承办科室和单位应当送局法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法律顾问进行审核。

送审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

(三)重大执法决定书代拟稿及其事实、证据、法律依据、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论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论证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五条 ?局法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材料后,应当及时协调法律顾问与相关业务科室和单位进行会商,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案件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有职权作出执法决定;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审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和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

第七条 ?完成审核后,根据下列情形,由参与会商相关科室人员及法律顾问,签署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执行裁量基准适当的,签署审核同意的意见;

(二)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签署具体审核意见:

1. 执法主体不合法、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

2.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 法律依据错误的;

4. 违反法定程序的;

5. 执法决定明显不当的;

6.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7. 法律文书不规范的。

第八条 ?承办科室和单位对审核意见应当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提交审核。

承办科室和单位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与局法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法律顾问进行沟通。意见达不成一致的,应当列明各方理由,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局领导审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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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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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重大执法决定,是指区民政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决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本局执法机构在形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处理建议后,应由局法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再提请局领导签发决定。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如下: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事项

1. 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2. 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3. 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二、下列行政处罚事项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1. 对社会组织予以撤销登记(吊销慈善组织登记证书);

2. 对非法社会组织予以取缔;

3. 对社会组织限期停止活动;

4. 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

三、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1.对基金会设立登记的许可。

四、下列行政强制事项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1.对社会组织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实施封存。??

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行政执法人员

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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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提高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办事效率和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的监督,树立本系统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一律实行公开持证上岗。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和行政执法或直接与相对人接触时,应首先出示执法证件后,再进行执法行为,要热情待客,真正体现出新的风貌。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监督,树立公正廉明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能拒绝出示执法证。

第六条??执法证件持有人要爱护执法证件,不得转借、涂改,如有丢失应及时报告。

第七条??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凡违反制度的行政执法人员,要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

第八条??本制度自局党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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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

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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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切实防止局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确保公正廉洁执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365体育网址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机关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执法,不徇私情。对于执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局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五条?其他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对局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七条?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局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局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八条?局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应按人事管理权限并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办案、处罚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执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第九条?机关内部人员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局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局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

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局党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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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足区民政局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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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民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局机关对本局具有民政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由局安全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和实施情况;
???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管理;
??? (三)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四)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 (五)各种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 (六)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 (七)是否按规定收缴罚款;
??? (八)执法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权利,执法证件的使用、管理情况;
??? (九)民政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情况;
???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
??? (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备案;
??? (二)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备案审查;
??? (三)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 (四)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争议;
? ? (五)受理和查处对行政行为的申诉、举报、投诉案件;
??? (六)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检查;
??? (七)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 (八)对行政执法证件实行统一管理;? ?
??? (九)其他必要的方式。
???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主要采取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监督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人民群众对民政管理的具体执法行为的来信、来访及申诉,开展专题或专项检查。
??? ?第七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 (一)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超越法定职权或者授权、委托不当的,责令其停止执法活动;
??? (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依法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三)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依法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限期履行。
??????第八条? 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凡做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明确不同责任追究方式的报批程序,法制科应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文书,经分管领导批准后送达被监督的室或单位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局党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监督电话:023-43722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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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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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民政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民政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投诉举报范围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本局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上级民政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投诉举报,亦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依法向本局投诉举报:

1.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权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2.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
????3.不合理、不秉公行使行政裁量权的;
????4.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上述情形已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再依照本制度投诉举报。

二、投诉举报条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内容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
????2.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
????3.属于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范围;
????4.属本局职权范围、由有关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

三、投诉举报方式

(一)直接投诉举报。由投诉举报人直接到受理部门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反映投诉举报事由。

(二)间接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通过电话、来信形式反映投诉举报事由。

(三)投诉举报电话:023-43722533

四、投诉举报受理

(一)受理部门

局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予以处理,会同相关科室调查、处理,并为不愿公开姓名或单位的投诉举报人保密。局办公室投诉举报电话:023-43722882

(二)受理程序

1.受理:一般投诉举报应在自接到投诉举报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应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投诉举报案件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告诉投诉举报人向职能部门反映或及时将案卷移送有关部门;
????3)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坚持投诉举报的,应予受理。
????2.调查:局办公室在受理投诉举报后根据投诉举报涉及的内容,会同相关科室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3.处理:经查属本局工作人员责任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确定违法行政责任人及追究形式;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期限:对于案情简单的投诉举报,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对于案情复杂的投诉举报,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原因。
???五、投诉举报处理告知
???对违法行政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及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责任人。
???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六、投诉举报归档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局办公室应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

本制度自局党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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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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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情况通报,是指对本单位行政执法违法违规行为通报并责令整改的制度。

第三条??法制科负责全局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工作。

第四条??定期通报下列行政执法问题: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2.行政执法案卷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3.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查实的有关问题;

4.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5.规范性文件备案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

6.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的违法违规问题。

第五条??每半年通报一次行政执法情况,遇有情节严重,产生重大社会影响问题的,即时通报。

第六条??通报行政执法情况时,应当书面制发《行政执法情况通报》,通知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第七条??被通报部门、单位应在通报后15日内,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本制度自局党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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