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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47908d/2021-0091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政府办公室 | [ 发布日期 ] | 2021-10-29 |
[ 成文日期 ] | 2021-10-29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47908d/2021-0091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政府办公室 |
[ 发布日期 ] | 2021-10-29 |
[ 成文日期 ] | 2021-10-29 |
[ 有效性 ] |
足民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足民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 | 对重庆市大足区季家镇敬老院院内管理清洁卫生差的处罚 | 罚款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九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中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5.4.2公共区域和老年人居室变整洁,物品摆放安全合理,空气无异味;应每日清扫老年人居室整理老年人个人物品及生活用品;定期对公共区及设施设备进行清洁和消毒 | 季家镇敬老院 | 125001110962909104 | 周兴家 | 罚款200元 | 2021.10.29 | 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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