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912706K/2024-0000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国资委 | [ 发布日期 ] | 2024-02-15 |
[ 成文日期 ] | 2024-02-15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912706K/2024-0000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国资委 |
[ 发布日期 ] | 2024-02-15 |
[ 成文日期 ] | 2024-02-15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大足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大足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的出租管理,加快构建公开透明、合法规范、便捷高效的企业国有资产出租管理体系,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大足区实际,重庆市大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了《大足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重庆市大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邮编:402360)。来信请注明“《大足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当面提交方式提交,地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龙景路123号市民中心4楼(东南侧);工作时间:9:0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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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大足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大足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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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2月15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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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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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的出租管理,加快构建公开透明、合法规范、便捷高效的企业国有资产出租管理体系,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重庆市大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重点国有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出租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资产是指出租企业拥有、受托管理或掌握实际控制权并可以通过经营实现收益的国有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产、设施设备等。其中,房产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用房、厂房、仓库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资产出租是指出租企业在保障职能履行和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其资产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承租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收取一定租金以及相关管理费用的经济行为。下列情形除外:
(一)专业租赁公司对外从事租赁经营业务的行为;
(二)租赁期不超过3个月的短期租赁行为;
(三)企业举办的专业市场或商场按市场规则组织对外招租的行为;
(四)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的经营业务行为;
(五)企业住房租赁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行为;
(六)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招商引资需要确定的资产出租行为;
(七)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三)项规定情形的,须报经区国资委认定后方可适用。
第五条 企业资产出租行为应当由出租企业内部决策后,报请区属一级国有企业审批。区属一级国有企业应当就不同资产种类、不同金额标准的出租行为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达到一定标准的,应由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决策,形成书面决议或会议纪要。达到“三重一大”标准的,还应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党委前置研究程序。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第六条 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全面覆盖与分类管理相结合。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应当全部按本办法规定纳入管理,并根据资产属性、类别、现状等特征,分类设置管理标准和管理权限,突出监管重点,兼顾原则性和灵活性。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与效率相结合。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现企业资产价值的最大化,严禁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租。
(三)坚持监管约束与内部控制相结合。国资监管机构、国家出资企业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对企业资产出租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各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将企业资产出租作为企业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规范组织实施。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七条 区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资产出租管理制度,统筹建立国资大数据监管平台,对企业资产出租行为以及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区属一级国有企业应当制定本集团资产出租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机制,组建由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内部审计等企业内设机构专业人员组成的资产出租管理小组(询价小组),明确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并报区国资委备案;全面、准确掌握所属企业租赁资产数量、资产租赁方式、资产租赁管理等情况,建立本集团资产台账及租赁管理台账,管理维护国资大数据监管平台并及时更新信息;对所属企业资产出租行为实施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就相关资产出租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出租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资产出租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机制;负责企业资产出租行为的具体实施及合同履行;建立资产台账及租赁管理台账,并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租赁合同等资料。
第九条 产权交易机构是企业公开招租的服务主体,负责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交易制度和交易流程,建立健全操作规则;提供公开招租信息发布平台、交易平台和服务平台;组织相关企业资产公开招租活动,并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负责。
第三章 出租方式
第十条 企业资产出租可以采取公开竞价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其中,公开竞价包括在省级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以下简称进场招租)和由出租企业自行组织公开招租两种方式:实行进场招租的,应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交易标的不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可选择当地省级国资监管机构公布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由出租企业自行组织公开招租的,应在大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一条 单宗或一次性招租的资产招租底价每年在100万元以上的重大资产出租事项,必须进场招租。
第十二条 单宗或一次性招租的资产招租底价每年在100万元以下的资产出租事项,由出租企业按本集团内部管理制度,逐级报区属一级国有企业履行审批程序后,可选择进场招租,也可自行组织公开招租。
第十三条 企业资产出租原则上不得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下列情形除外:
(一)向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出租资产的行为;
(二)向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出租资产的行为;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
第四章 公开竞价方式出租管理
第十四条 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出租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定招租底价。出租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拟定招租底价。
(二)制定招租方案。出租企业应制定招租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出租资产的范围及现状、出租年限、招租方式、招租底价、定价依据、租金递增幅度、是否设置优先承租权、是否设置免租期、是否允许转租等。资产出租原则上不对承租人设置资格条件,因城市规划、业态布局等特殊情况确需设置资格条件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逐级报区属一级国有企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并在信息披露前向区国资委报送《大足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承租人资格条件备案表》,区国资委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三)履行决策程序。出租企业按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决策程序后,逐级向区属一级国有企业提交《大足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公开招租审批表》并附招租方案,经区属一级国有企业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执行。
(四)发布招租信息。实行进场招租或自行组织公开招租的,均应同时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资产所在位置醒目处,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承租人,信息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同时,为拓宽招租信息发布渠道,鼓励出租企业在除产权交易机构以外的其他专业房产中介机构网站或媒体上发布招租信息,征集更多竞标人参与产权交易机构组织的招租竞标。
(五)进行公开招租。出租企业应当对意向承租人是否符合招租条件、履约能力、信用记录等进行资格审查,择优选定资信可靠、履约能力强的承租人,有效防范租赁风险。同等条件下,出租企业应当确定出价最高的意向承租人为中标人(承租人)。
(六)交易结果公告。出租企业应当在公开竞价结束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资产所在位置醒目处,对交易结果进行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应包括交易标的名称、交易标的坐落位置、招租底价、交易价格、出租年限、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交易结果公告期间提出。出租企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七)签订租赁合同。交易结果公告期满且无异议后,出租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中标人(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期满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的,可以采取协议租赁方式,但租金标准不得低于原招租底价。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承租人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租金底价(降价次数不超过2次)、变更承租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新的租金底价下浮比例不得超过上一次公告期租金价格的10%。降低租金底价2次仍未征集到意向承租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重新确定招租底价。
涉及上述因公开竞价招租无竞标人参与报名或经评审无合格竞标人需调整招租价格、变更承租条件的,应当经出租行为批准企业书面同意。
第五章 非公开协议方式出租管理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原则上应参照本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确定租金标准,经出租企业和承租人协商一致,并分别按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决策程序后,可直接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分类组织招租:
(一)向区级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出租资产的,按照《重庆市大足区行政事业单位租赁区属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二)向区外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出租资产的,原则上应参照本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确定租金标准,经出租企业和承租人协商一致,并分别按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决策程序后,可直接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的,原则上应参照本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确定租金标准,经出租企业和承租人协商一致,且出租企业按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决策程序后,可直接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六)、(七)项规定情形的,均须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区政府审定。
第六章 招租底价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资产按照公开竞价方式出租前,出租企业可选择以下方式并综合考虑市场供需及资产实际情况等因素后,拟定招租底价:
(一)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出租资产租赁价格进行评估,并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参考确定招租底价,但招租底价不得低于评估结果;
(二)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对租赁资产进行估价或询价,并以估价或询价结果为参考确定招租底价,但招租底价不得低于估价或询价结果;
(三)授权由企业内部专业人员组成的询价小组,参照资产周边租赁价格进行询价,并以询价结果为参考确定招租底价,但招租底价不得低于询价结果。
第二十二条 单宗或一次性招租的房产类资产租赁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单宗或一次性招租的设施设备类资产购置成本价在50万元以上的,以及单宗或一次性招租的资产经自主询价招租底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必须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出租资产租赁价格进行评估,并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单宗或一次性招租的房产类资产租赁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但小于1000平方米、单宗或一次性招租的设施设备类资产购置成本价在20万元以上但低于50万元的,以及单宗或一次性招租的资产经自主询价招租底价在50万元以上但低于100万元的,必须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出租资产租赁价格进行评估,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对租赁资产进行估价或询价,并出具正式评估报告或估价(询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拟出租资产周边无租赁价格参考样本或参考样本数量少于3个的,不得选择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方式拟定招租底价。
第二十五条 房屋租赁期间,次年及后续年度租金是否递增及递增率由各出租企业结合房屋区位、结构、用途、租金、租赁年限、物价指数、市场行情等情况自行确定,并在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出租期限5年以上的,原则上应当约定租金递增条款。
第二十六条 企业资产出租期满后,按规定重新招租的,可选择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中的任一方式拟定招租底价,也可以租赁合同到期前的租金为基础,参照市场行情拟定招租底价。
第二十七条 出租企业不得故意通过拆分招租面积、化整为零、降低租金底价等方式,将单宗资产租赁给同一承租人或其关联人以规避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区国资委每月组织各区属一级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小组(询价小组)开展交叉检查,重点复核招租底价确定程序是否合规、招租底价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等。各资产出租管理小组(询价小组)在交叉检查中发现问题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如实向区国资委报告。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情形的,由区国资委进行专项检查。
第七章 租赁合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出租企业应建立健全租赁合同备案和审批制度,加强内部审核机制建设。承租人确定后,出租企业应当及时与承租人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签订前,须经出租企业法务部门、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并由出租企业经办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字且加盖公章。租赁合同签订后,应报区属一级国有企业备案。
第三十条 租赁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房屋基本情况、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保证金、物业费等)标准及年递增幅度、租金收取时间与方式、装修条款、安全责任、修缮责任、是否允许转租、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变更与解除、争议解决方式、合同提前终止约定、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等内容,不得设置损害国有权益、明显有失公允的条款。
第三十一条 企业资产出租合同应一年一签。出租期限一次不宜过长,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应按以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一)出租期限超过5年但低于10年的,应由区属一级国有企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二)出租期限超过10年的,应由出租企业逐级报区国资委审批。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租赁应采取先收取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进行。租金可按实际租赁天数或分月、季、年收取,也可一次性收取。严禁以现金方式收取租金、保证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 租赁期内,标的物确因不可预知的周边道路新(改、扩)建、市政公共设施维修、外立面翻新、自然灾害等不可控因素影响使用经营的,出租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逐级报区属一级国有企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适当调整影响期内的租金价格。
第三十四条 企业资产出租应收取保证金,原则上不低于出租资产1个月租金,具体金额由出租企业自行确定。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在租赁过程中应严控免租期,除房产类资产外,原则上不得给予免租期。若确需给予免租期的,出租企业应结合房产实际情况、面积、经营业态、用途、租期、周边商业氛围等情况适当给予免租期,免租期按以下情形分类确定:
(一)对续租房产以及首次承租建筑面积在200㎡以下的,原则上不得给予免租期;
(二)租赁期限在3年以上且租赁建筑面积200㎡以上的,免租期应控制在2个月以内;
(三)租赁期限在5年以上且租赁建筑面积2000㎡以上的,免租期应控制在4个月内,应由区属一级国有企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四)租赁期限在10年以上且租赁建筑面积5000㎡以上的,免租期应控制在6个月内,应由出租企业逐级报区国资委审批。
如因产业培育、引进战略投资等需要,确需给予额外免租期的,应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区政府审定。
第三十六条 租赁合同原则上应当明确严禁承租人转租。因资产特性、承租人实际经营业态需要等特殊情况确需转租的,出租企业应逐级报区属一级国有企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确定或变更,在租赁合同或补充协议上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明确转租租金不得超过原协议约定标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原协议约定租赁期限。
第三十七条 租赁合同签订生效后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出租行为批准企业书面同意。涉及租赁价格、租赁期限等核心条款变更的,应当解除租赁合同,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招租,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租赁期限内,出租企业作为当事人一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被撤销的,由承接的法人或组织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第三十九条 租赁合同到期,出租企业应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告知承租人,并同时按本办法相关规定重新招租。原承租人申请继续租赁的,经与出租企业协商一致,同等条件下可享有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的相关信息应在招租信息公告中进行披露。承租人未提交续租申请的,出租企业应督促承租人在合同到期时务必腾空交房、完善收房相关手续,避免因房屋交收等原因出现较长空置期。
符合第十三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出租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第五章有关规定签订续租合同。
第八章 日常管理
第四十条 出租企业应当加强资产管理,梳理并完善资产产权登记信息,对可供租赁资产进行分类标识并建立动态跟踪管理机制。用于租赁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安全可靠,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不允许租赁的,不得对外租赁。存在安全隐患、权属不清晰等瑕疵以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的,出租企业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相关问题,改善资产出租条件。
第四十一条 出租企业应当建立租金催收制度和预警机制,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收取租金。对长期拖欠租金的承租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追讨。
第四十二条 出租企业应当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将租金收入纳入企业统一会计核算,严禁截留租金收入私设“小金库”、坐支租金或以消费方式冲抵租金收入等违法违规行为。每季度末,出租企业需将资产出租台账中记录的出租收入与财务账套进行核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四十三条 出租企业应当加强对在租资产的动态跟踪管理,如承租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出租企业应当对承租人的经营模式进行分析研判,防止承租人利用租赁资产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出租企业权益、国有企业声誉和社会公共利益。出租企业应当落实租赁资产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实勘租赁资产现场,督促承租人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的,出租企业应依法解除合同并收回资产,并将承租人列入集团失信名单,不得允许其参与承租集团内其他资产。由此造成损失的,出租企业应依法向承租人追索:
(一)将承租的资产擅自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二)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三)拖欠租金超过合同约定的;
(四)利用承租资产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故意损坏承租资产的;
(六)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资产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资产出租行为发生或变更后,出租企业应按照国资大数据监管平台管理有关规定,安排专人填报、更新、审核租赁信息,确保相关数据的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每月10日前,区属一级国有企业应汇总所属企业上一自然月内新发生的租赁行为,向区国资委报送《大足区企业资产租赁情况月报表》。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区国资委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国有资产出租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出租企业在出租过程中出现以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违规等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进行追责: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在产权交易机构招租的;
(二)故意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租的;
(三)故意隐瞒标的物真实情况牟取私利的;
(四)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出租人职责造成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合同制定不合规或条款有明显漏洞的;
(六)在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擅自减免租金、水电、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
(七)出租企业及有关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故意泄露标的等扰乱交易秩序行为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及区国资委有权要求出租企业终止租赁活动;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为国有资产出租提供资产评估、估价、询价和法律服务中存在违规执业行为的,有关国有企业应及时报告区国资委,区国资委可要求区属国有企业不得再委托其开展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区国资委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其相应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可通过经营管理实现收益的国有资产租赁,应坚持公开、评估、竞价原则,参照本办法相关招租方式及程序实施,并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五十条 涉及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停车位等资产租赁有特殊规定的,应从其规定,并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存续的租赁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原合同到期后,需重新组织招租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下”均不含本数,所称的“以上”均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双桥经开区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区内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市有关法律法规对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另有相关规定的,按上位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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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大足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承租人资格条件备案表
2.大足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公开招租审批表(房屋类)
3.大足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公开招租审批表(土地类)
4.大足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公开招租审批表(设施设备类)
5.大足区企业资产租赁情况月报表
附件1-1
大足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承租人资格条件备案表
区属一级国有企业名称 |
出租企业名称 |
||||
拟出租资产信息 | |||||
资产名称 |
资产类型 |
坐落位置 |
资产规模 |
计量单位 | |
房屋/土地/设施设备 |
|||||
申报备案的 承租人资格条件及理由 |
|||||
审定备案的 承租人资格条件 |
|||||
申请企业意见: |
审核企业意见: | ||||
上述申报备案的承租人资格条件已经我单位审核,现申请按照《大足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公开招租。 |
同意拟出租资产按审定备案的承租人资格条件公开招租。 | ||||
主要领导(签字): |
主要领导(签字): | ||||
分管领导(签字): |
分管领导(签字): | ||||
经办人(签字): |
经办人(签字): | ||||
申请企业: |
审核企业: | ||||
(盖章) |
(盖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双面打印,如有多页需加盖骑缝章) | |||||
填表说明:报送本表时,应附对应的《大足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公开招租审批表》以及相关附件。 |
附件1-2
大足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公开招租审批表
(房屋类)
申请企业名称 |
招租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招租信息 | |||||||||
序号 |
房屋坐落位置 |
面积(㎡) |
招租 方式 |
租金定价依据 |
招租底价 (元/㎡/月) |
租赁 期限(年) |
是否设置 优先承租权 |
是否设置 免租期 |
是否允许转租 |
1 |
进场招租/自行组织公开招租 |
资产评估/委托估价询价/自主询价 |
如设有租金递增条款,需予以说明 |
填是或否。如是,应填写享受优先承租权的承租人名称 |
填是或否。如是,应填写免租期限 |
填是或否。如是,应填写允许转租的原因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如没有标的,则删除空白栏 |
||||||||
申请企业意见: |
审核企业意见: | ||||||||
上述招租信息已经我单位核实且房屋具备出租条件,现申请按照《大足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公开招租。 |
同意上述房产按申报招租信息公开招租。 | ||||||||
主要领导(签字): |
主要领导(签字): | ||||||||
分管领导(签字): |
分管领导(签字): | ||||||||
经办人(签字): |
经办人(签字): | ||||||||
申请企业: |
审核企业: ???????????? | ||||||||
(盖章) |
(盖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双面打印,如有多页需加盖骑缝章) |
填表说明:参考资产评估结果定价的应附资产评估报告,参考委托估价或询价结果定价的应附估价或询价报告,参考自主询价结果定价的应附自主询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询价小组组成情况、询价过程、询价结论,并经询价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附件1-3
大足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公开招租审批表
(土地类)
申请企业名称 |
招租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招租信息 | ||||||||||
序号 |
土地坐落位置 |
面积(㎡) |
招租 方式 |
租金定价 依据 |
招租底价 (元/㎡/月) |
租赁期限(年) |
是否设置 优先承租权 |
是否允许转租 | ||
1 |
进场招租/自行组织公开招租 |
资产评估/委托估价询价/自主询价 |
如设有租金递增条款,需予以说明 |
填是或否。如是,应填写享受优先承租权的承租人名称 |
填是或否。如是,应填写允许转租的原因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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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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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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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
7 |
如没有标的,则删除空白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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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意见: |
审核企业意见: | |||||||||
上述招租信息已经我单位核实且土地具备出租条件,现申请按照《大足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公开招租。 |
同意上述土地按申报招租信息公开招租。 | |||||||||
主要领导(签字): |
主要领导(签字): | |||||||||
分管领导(签字): |
分管领导(签字): | |||||||||
经办人(签字): |
经办人(签字): | |||||||||
申请企业: |
审核企业: ???????????? | |||||||||
(盖章) |
(盖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双面打印,如有多页需加盖骑缝章) |
填表说明:参考资产评估结果定价的应附资产评估报告,参考委托估价或询价结果定价的应附估价或询价报告,参考自主询价结果定价的应附自主询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询价小组组成情况、询价过程、询价结论,并经询价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附件1-4
大足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公开招租审批表
(设施设备类)
申请企业名称 |
招租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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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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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租信息 | ||||||||||
序号 |
设施设备名称 |
数量 |
招租 方式 |
租金定价依据 |
招租底价 (元/月) |
租赁期限(年) |
是否设置 优先承租权 |
是否允许转租 | ||
1 |
进场招租/自行组织公开招租 |
资产评估/委托估价询价/自主询价 |
如设有租金递增条款,需予以说明 |
填是或否。如是,应填写享受优先承租权的承租人名称 |
填是或否。如是,应填写允许转租的原因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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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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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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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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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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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如没有标的,则删除空白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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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意见: |
审核企业意见: | |||||||||
上述招租信息已经我单位核实且相关设施设备具备出租条件,现申请按照《大足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公开招租。 |
同意上述设施设备按申报招租信息公开招租。 | |||||||||
主要领导(签字): |
主要领导(签字): | |||||||||
分管领导(签字): |
分管领导(签字): | |||||||||
经办人(签字): |
经办人(签字): | |||||||||
申请企业: |
审核企业: ???????????? | |||||||||
(盖章) |
(盖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双面打印,如有多页需加盖骑缝章) |
填表说明:参考资产评估结果定价的应附资产评估报告,参考委托估价或询价结果定价的应附估价或询价报告,参考自主询价结果定价的应附自主询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询价小组组成情况、询价过程、询价结论,并经询价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附件1-5
大足区企业资产租赁情况月报表
(2024年※月)
填报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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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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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情况 | ||||||||
序号 |
资产名称 |
坐落位置 |
资产规模 |
租金单价 (元/月) |
月租金(元) |
合同起止时间 |
租赁途径 | |
1 |
除房屋、土地外不填 |
房屋、土地按平方米填写,设施设备类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
如设有租金递增条款,需予以说明 |
※年※月至※年※月 |
公开竞价/非公开协议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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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申请备案企业意见: | ||||||||
上述信息已经我司(单位)核实,现根据《大足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备案。 | ||||||||
主要领导签字: |
分管领导签字: |
部门负责人签字: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填报说明:1.本表每月填报一次,填报范围为本集团上一自然月内新发生的租赁行为;2.本表如有多页需加盖骑缝章。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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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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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了《大足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本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的出租管理,加快构建公开透明、合法规范、便捷高效的企业国有资产出租管理体系,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大足区实际,区国资委牵头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会同经开区财务局以及相关区属国有企业起草了《本办法》。
二、文件主要内容
文件共10章55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共6条。主要阐述文件制定背景,就适用范围以及企业资产、企业资产出租行为的含义做出界定,明确企业资产出租行为决策审批程序等,对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循的原则进行了规定。
(二)责任体系。共3条。主要对区国资委、区属一级国有企业、出租企业和产权交易机构在企业资产出租过程中的责任进行了明确。
(三)出租方式。共4条。主要是明确企业资产出租可以采取公开竞价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并对具体方式的适用情形、交易场所作出规定。
(四)公开竞价方式出租管理。共3条。主要是明确了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出租的,应当按照拟定招租底价、制定招租方案、履行决策程序、发布招租信息、进行公开招租、交易结果公告、签订租赁合同等程序依次进行。同时,对信息披露期满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或未征集到意向承租人的处理方式作出规定。
(五)非公开协议方式出租管理。共4条。主要是对适用于非公开协议方式出租情形的决策审批程序,分别作出具体规定。
(六)招租底价管理。共8条。主要是明确企业资产按照公开竞价方式出租前,拟定招租底价可以采取的方式方法。同时,并对具体方式的适用情形、约束条款以及监督检查作出规定。
(七)租赁合同管理。共11条。主要是明确了租赁合同审核审批程序、主要内容等,并就出租年限、租金收取方式、保证金收取方式及标准、免租期、转租事宜、合同到期处理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八)日常管理。共6条。主要从资产登记、租金收取、租金会计核算、安全生产、承租人违约责任追究、资产出租行为数字化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九)责任追究。共3条。主要是对在企业资产出租过程中,应当对出租企业、社会中介机构予以追责的情形以及方式方法作出规定。
(十)附则。共7条。主要是对前述条款未明确的其他特殊情形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