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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2022年度城区公共交通运力票价 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日期:2023-08-25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等有关规定,我们接受委托于2023年6—7月对重庆市大足区2022年度城区公共交通运力票价定价成本进行了监审。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及相关经济资料是被监审单位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成本监审报告。现将审核情况报告如下:

一、成本监审范围

(一)监审的经营期间:2022年度。

(二)监审的经营者范围: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大足公交有限公司。

(三)监审的经营区域:重庆市大足区城区。

二、基本情况

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大足公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足公交公司”)是重庆市大足区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成立于2012年5月28日;公司住所: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双塔路218号法定代表人:李阳冬;注册资本:1000万元(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000万元,出资比例100.00%)。营业期限:自2012528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公共汽车客运(大足区);停车场经营;房屋、场地租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

大足公交公司同时从事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以下简称“城区公交”)、乡镇公共交通汽车客运(以下简称“乡镇公交”)、省际公共交通汽车客运(以下简称“省际公交”)业务。截至2022年末,大足公交公司拥有城区公交营运车辆80辆,运营城区公交线路13(包含101、102、103、104、105、106、107、108、305、401、402、404、408等线路),运营城区公交线路总里程127千米。

截至2022年末,大足公交公司设有综合部、安全管理部、设备技术部、保卫部、成本管控部、经营部、财务部,拥有从业人员386人,其中:正式职工56人、劳务派遣人员313人(其中驾驶员303人)、临聘人员17人。

三、成本监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三)《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

(四)《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

(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

(六)《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市政府令第286号);

(七)《中共中央365体育网址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

(九)《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89号);

(十)《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十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1〕15号)

(十二)被监审单位提供的相关财务资料和经济资料。

四、成本监审原则

核定定价成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定价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五、成本监审程序

(一)监审通知

根据有关规定,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对被监审单位下达成本监审通知书,提出需要提供的资料和进行实地审核的要求,组成成本监审工作组。

(二)设计调查表

向被监审单位了解大足区城区公共交通运营相关情况,设计《重庆市大足区城区公共交通运力票价定价成本监审调查表》。

(三)布置填表工作

向被监审单位工作人员解释说明填表内容、填表要求,要求被监审单位准备相关资料以迎接实地审核。被监审单位完成数据填报工作后连同相关资料报送政府价格管理部门。

(四)资料初审

对被调查单位填报的调查表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

(五)实地审核

调查了解经营者生产经营情况,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为基础,查验财务报表、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按照定价成本监审有关规定对被监审单位经营成本进行审核。

(六)汇总、调整审定数据

将实地审核有关数据和情况进行汇总、调整,合理分摊成本,取得成本监审初步结论,报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研究审议。

(七)反馈

将成本监审情况告知被监审单位,根据被监审单位意见和提供的补充材料,组织复查复审,进一步完善成本资料,修正审核结果。

(八)结论

出具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定价成本构成

城区公共交通运力票价定价成本构成如下:

定价成本=直接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其他业务收入冲减定价总成本

(一)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指城区公共交通正常营运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直接合理支出费用。包括营运人员职工薪酬、劳务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轮胎消耗费、燃润料费、材料费、场站费(包括场地租赁费、停车费、进站费等)、修理费、水电费、车辆保险费、消防安全费、GPS服务费、事故损失费、检测费、劳动保护费、洗车费、清算服务费及其他直接营运费用。

(二)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城区公共交通经营者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城区公共交通营运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办公费、水电费、业务招待费、通讯费、软件服务费、差旅费、公务车费、中介咨询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印刷费、租赁费及其他管理费用。

(三)销售费用

销售费用是指城区公共交通经营者在城区公共交通市场推广和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市场推广广告宣传费和销售部门职工薪酬、办公费以及其他销售费用。

(四)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是指城区公共交通经营者为筹集城区公共交通营运业务所需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和相关手续费等,不包括资本化的利息支出等。

(五)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

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是指城区公共交通营运业务发生的税费,主要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六)其他业务收入冲减定价总成本

将大足公交公司不能单独核算成本的其他业务收入冲减定价总成本。

七、定价成本审核方法

核定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被监审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的,直接对被监审企业提供的成本数据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

对定价成本审核有专门规定标准的,按照专门规定标准进行审核;对定价成本审核没有专门规定标准的,按照成本监审原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重庆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定。

(一)直接成本

1、职工薪酬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职工平均工资与职工人数核定。其中,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职工人数按照实际在岗职工人数核定,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行业有明确规定的,不得超过其规定人数。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资管理的,职工工资总额上限为按照其工资管理规定核定的数值。

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经营者实缴基数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应当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

2、固定资产折旧费

固定资产的原值,参照合理规模,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核定。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根据大足公交公司运营实际情况,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定价折旧年限为50年,公交运营车辆的定价折旧年限为8年,电器设备的定价折旧年限为5—10年,电子设备的定价折旧年限为5年,机械设备的定价折旧年限为10年,交通工具的定价折旧年限为10年;残值率按3%计算。

3、无形资产摊销费

无形资产的原值,参照合理规模,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核定。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摊计入年度费用中。其中:出让土地使用权按出让年限分摊,无使用期限的划拨土地征地成本按50年分摊,租赁用地按租赁期限分摊

4、其他直接成本

按照经营者历史水平合理核定。

(二)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

1、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

核定方法与直接成本中相同成本项目的核定方法相同。

2、其他费用项目

原则上据实核定其中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

(三)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

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以监审年度实际水平核定。

(四)对政府补助的处理

城区公共交通经营者获得的与城区公共交通运营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相关折旧不得计入定价成本;政府补助有对应专门项目支出的,冲减对应支出;无法对应专门项目支出的,根据实际情况冲减总成本。

(五)对共同成本费用进行分摊的方法

大足公交公司同时经营城区公交、乡镇公交、省际公交业务,对其成本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但能够识别区分的,应进行识别区分后计入城区公交、乡镇公交、省际公交成本。

对大足公交公司经营城区公交、乡镇公交、省际公交共同使用资产、共同服务人员或者统一支付费用,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合理方法分摊共同发生的费用。

1、对直接成本的分摊

按受益的城区公交、乡镇公交、省际公交运营的车辆数量以及车辆受益月份数进行加权,按加权总数进行分摊。

2、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相关税金的分摊

按照城区公交、乡镇公交、省际公交收入比或直接人员数量比、资产比进行分摊。

(六)其他业务收入冲减定价总成本

其他业务活动成本应当单独核算,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对大足公交公司其他业务活动不能单独核算成本或者核算不合理的,将其他业务收入冲减定价总成本。

八、定价成本审核情况

(一)直接成本

大足公交公司2022年度城区公交运营直接成本申报数为26,880,737.82元,核定数为24,566,048.01元,核减2,314,689.81元。其中:

1、核减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GPS设备费590,970.00元、2021年大足汽车站至三驱209公交线路黄桥小学站点公交站港湾修建工程款147,621.32元、2021年双改车停车费80,000.00元、2021年南山首末站挡墙费19,737.52元;将办公室租赁费调整计入管理费用,核减主营业务成本180,000.00元;将原计入管理费用的一线岗位人员社保费、住房公积金重分类计入主营业务成本,调增社保费409,869.33元、调增住房公积金104,060.00元;核减在主营业务成本中重复申报的车船使用税19,200.00元,上述合计调减主营业务成本523,599.51元。

2、大足公交公司将2022年聘用的两个劳务派遣充电工工资按城区公交、乡镇公交、省际公交投入运营的所有车辆数量以及车辆受益月份数进行加权,按加权总数进行分摊。本次成本监审按2022年度投入城区公交、乡镇公交与省际公交运营的电动车车辆数量以及车辆受益月份数进行加权,两个劳务派遣充电工工资按加权总数进行分摊,超出城区公交应分摊金额的部分予以核减

根据20228月29日大足公交公司与重庆星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核减计入了2022年度直接成本的应由重庆星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的充电工工资10,500.00元。本次成本监审按大足公交公司2022年度投入城区公交、乡镇公交与省际公交运营的电动车车辆数量以及车辆受益月份数进行加权,将核减的充电工工资按加权总数进行分摊,超出城区公交应分摊金额的部分予以核减。

以上合计调增城区公交劳务费338.63元。

3、核减2022年度多计提的劳务派遣工社保费265,044.17按核定的2022年度城区公交、乡镇公交、省际公交劳务费比例进行分摊,分摊后核减城区公交劳务费103,413.81元。

4、本次审核还对申报的直接成本明细项目进行了重分类调整,对重分类调整后的直接成本能够识别区分的,按识别区分后的成本直接计入城区公交、乡镇公交、省际公交成本,不能识别区分的直接成本(不含充电工工资)以及对调减的主营业务成本523,599.51元按2022年度投入城区公交、乡镇公交与省际公交运营的车辆数量以及车辆受益月份数进行加权,按加权总数进行分摊分摊调整结果见附表1“重庆市大足区2022年度城区公共交通运力票价定价成本审核情况表”。

5、城区公交营运车辆企业折旧年限为6年,本次成本监审按照其实际使用年限8年作为定价折旧年限重新计算折旧,调减折旧费1,177,355.41元;将大足公交公司收到的与城区公交运营相关的政府购车补助收入按车辆折旧年限8年摊销,按2022年摊销的金额冲减固定资产折旧费,冲减金额为388,237.00元;核减应计入管理费用的翠屏首末站资产折旧费65,138.02元;核减城区公交运营多计的电动门与监控系统的折旧费346.84元;以上合计核减固定资产折旧费1,631,077.27元。

6、包车收入冲减直接成本

未单独核算成本的2022年城区公交运营车辆包车收入219,417.48元冲减城区公交直接成本,冲减金额为219,417.48元。

7、大足公交公司预计2022年度应分得的西门充电站联营收益42,000.00元,按2022年度在西门停车场使用停车位的营运车辆数量以及车辆受益月份数进行加权,按加权总数进行分摊,城区公交应分摊的西门充电站联营收益冲减直接成本8,646.96元。

(二)管理费用

大足公交公司2022年度管理费用申报数为6,091,205.63元,城区公交运营应分摊的管理费用核定数为1,900,608.61元,核减4,190,597.02元。其中:

1、将办公室租赁费调整计入管理费用,核增管理费用租赁费180,000.00元;将原计入管理费用的一线岗位人员社保费、住房公积金重分类调整计入主营业务成本,调减管理费用社保费409,869.33元、调减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104,060.00元;核减在管理费用中重复申报的公务用车车船使用税660.00元;核增翠屏首末站房屋应分摊的无形资产土地摊销费7,161.80元,调减出租给修理厂房屋应分摊的无形资产土地摊销费3,580.90元;核增应计入管理费用的翠屏首末站房屋构筑物折旧费140,297.28元;将翠屏首末站房屋构筑物折旧年限由企业折旧年限30年调整定价折旧年限50年,核减计入管理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41,707.40元;核减计入管理费用的已出租的房屋构筑物折旧费46,047.56元;补计管理用空调折旧费937.02元;核减闲置固定资产折旧费69,840.00元;将公务用车折旧年限由企业折旧年限6年调整为定价折旧年限10年,调增折旧费8,444.32元,以上合计调减2022年度管理费用338,924.77元,调整后2022年度管理费用核定数为5,752,280.86元。

2、大足公交公司同时运营城区公交、乡镇公交、省际公交业务,对共同承担的管理费用按收入比例进行分摊,分摊后城区公交运营应承担的管理费用为1,900,608.61元,核减应由乡镇公交、省际公交承担的管理费用3,851,672.25元。

(三)财务费用

大足公交公司同时运营城区公交、乡镇公交、省际公交业务,对共同承担的财务费用按收入比例进行分摊。大足公交公司2022年度财务费用申报数为2,812,799.86元,按收入比例分摊后城区公交运营应承担的财务费用为929,375.97元,核减应由乡镇公交、省际公交承担的财务费用1,883,423.89元。

(四)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

大足公交公司2022年度城区公交应承担的税金及附加申报数为135,753.33元,核定数为67,303.04元,核减68,450.29元。其中:

1、按城区公交运营的车辆实际缴纳的车船使用税计入城区公交应承担的税金及附加,对公务用车车船使用税660.00元按收入比例进行分摊。2022年城区公交运营车辆应承担的车船使用税为6,600.00元,城区公交应分摊公务用车车船使用税218.07元,以上合计城区公交应承担车船使用税6,818.07元。城区公交车船使用税申报数为19,860.00元,核定数为6,818.07元,核减13,041.93元。

2、核减城区公交运营不应承担的南山首末站房产税36,448.36元。

3、核减城区公交运营不应承担的南山首末站土地使用税18,960.00元。

(五)其他业务收入冲减定价总成本

大足公交公司2022年车身(车载)广告位出租收入279,479.87元,2022年公交IC卡代理销售手续费收入8,633.01元,合计288,112.88元。按2022年度投入城区公交、乡镇公交与省际公交运营的车辆数量以及车辆受益月份数进行加权,按加权总数进行分摊,城区公交应分摊的其他业务收入冲减定价总成本金额113,881.44元。

(六)对政府补助的处理

大足公交公司将取得的城区公交营运车辆购车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按城区公交营运车辆折旧年限进行分摊,计入当年度其他收益。本次成本监审将城区公交2022按定价折旧年限分摊的购车政府补助收入388,237.00元冲减城区公交营运车辆折旧费。

九、成本监审结论

(一)核定年度定价成本

定价成本=直接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其他业务收入冲减定价总成本

=24,566,048.01+1,900,608.61+0+929,375.97+67,303.04-113,881.44

=27,349,454.19(元)

定价成本审核具体情况详见“附表:1、重庆市大足区2022年度城区公共交通运力票价定价成本审核情况表”。

(二)核定年度客运总量和年度营运总里程

1、年度客运总量

经审核,大足区城区公交2022年度客运总量为11,487,079人次。

2、年度营运总里程

经审核,大足区城区公交2022年度营运总里程为3,892,758公里。

(三)核定单位成本

1、单位人次营运成本

单位人次营运成本=年度定价成本÷年度客运总量

=27,349,454.19÷11,487,079人次

=2.3809/人次

2、每公里营运成本

每公里营运成本=年度定价成本÷年度营运总里程

=27,349,454.19÷3,892,758公里

=7.0257/公里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说明

(一)截至20221231日,大足公交公司有正式职工56人,其中55人与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1人与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实际均为大足公交公司服务。

(二)翠屏公交首末站土地与房屋资产(土地面积2,370.00平米,房屋建筑面积833.68平方米)的产权属于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但土地的取得成本与房屋的建设资金是均由大足公交公司支付,翠屏公交首末站实际由大足公交公司使用,本次成本监审将翠屏公交首末站视同大足公交公司的资产,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摊销费与房屋折旧费计入了定价成本。

(三)20193月7日,大足公交公司与重庆星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充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双方联合在大足公交公司拥有产权或经营权的站场内投资建设并运营充电站,联营充电站所需的必要设备及安装工程投资由星充公司先行垫付;充电站合作经营期限:自项目投入运营之日起8年;自充电站点建成上线运营开始,所收取的充电服务费及其他联营收益用于冲抵星充公司先行垫付的项目投资,冲抵完成后,双方即可进行收益分配,分配比例为双方各50%,直至合作期满。

20228月29日,大足公交公司与星充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自20228月26日开始,大足西门充电站服务费收益扣除充电站成本(电损、运维成本、运营成本)后按照20193月7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的收益分配比例进行分配。

大足公交公司预计2022年度可分得的西门充电站联营收益为42,000.00元,本次成本监审将其按2022年度在西门停车场使用停车位的营运车辆数量以及车辆受益月份数进行加权,按加权总数进行分摊,城区公交应分摊的西门充电站联营收益8,646.96元冲减定价直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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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重庆市大足区2022年度城区公共交通运力票价定价成本审核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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