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区政府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监督检查
[ 索引号 ] | 11500111709318024F/2021-00542 | [ 发文字号 ] | 大足发改〔2021〕53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发展改革委 | [ 发布日期 ] | 2021-10-21 |
[ 成文日期 ] | 2021-10-19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709318024F/2021-00542 |
[ 发文字号 ] | 大足发改〔2021〕53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发展改革委 |
[ 发布日期 ] | 2021-10-21 |
[ 成文日期 ] | 2021-10-19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给予评标专家杨大礼不良行为记分的 处理决定书
?杨大礼(专家证号:A016502):
经核查,你在“重庆市大足区人民医院业务综合楼建设项目(一二期地下连接通道、医院西北侧市政道路)”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现作出处理决定。
一、调查认定的事实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医院业务综合楼建设项目(一二期地下连接通道、医院西北侧市政道路)”项目于2021年9月3日11时在重庆市大足区公区资源综合交易事务中心开标,你作为补充抽取的评标专家在同意参加该项目评标后应于12时到场评标,
后却未到场评标,影响了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属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之《评标专家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第2条规定的不良行为。
二、处理决定和依据
依据调查认定的事实,按照《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之《评标专家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第2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在本次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记3分,暂停评标3个月,时间从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计算。
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当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
?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1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