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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8024F/2021-00450 [ 发文字号 ] 大足发改〔2021〕64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发展改革委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 成文日期 ] 2021-11-16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8024F/2021-00450
[ 发文字号 ] 大足发改〔2021〕64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发展改革委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 成文日期 ] 2021-11-16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给予评标专家莫从元不良行为记分的 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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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从元(专家证号A011195

经核查,在“社区电力配套设施重点改造工程(第二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现作出处理决定。

一、调查认定的事实

社区电力配套设施重点改造工程(第二次)项目于2021102511时在重庆市大足区公区资源综合交易事务中心开标,你作为评标专家在同意参加该项目评标后未到场评标,影响了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属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之《评标专家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

2条“同意参加评标后,未到场评标”规定的不良行为

二、处理决定和依据

依据调查认定的事实,按照《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之《评标专家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第2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在本次招标活动中不良行为记3,暂停评标3个月,时间从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计算

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1116







抄送:区公共交易中心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2111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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