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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111709318024F/2021-00450 | [ 发文字号 ] | 大足发改〔2021〕64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发展改革委 | [ 发布日期 ] | 2021-11-17 |
[ 成文日期 ] | 2021-11-16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709318024F/2021-00450 |
[ 发文字号 ] | 大足发改〔2021〕64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发展改革委 |
[ 发布日期 ] | 2021-11-17 |
[ 成文日期 ] | 2021-11-16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给予评标专家莫从元不良行为记分的 处理决定书
?莫从元(专家证号A011195):
经核查,你在“社区电力配套设施重点改造工程(第二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现作出处理决定。
一、调查认定的事实
“社区电力配套设施重点改造工程(第二次)”项目于2021年10月25日11时在重庆市大足区公区资源综合交易事务中心开标,你作为评标专家在同意参加该项目评标后未到场评标,影响了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属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之《评标专家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
第2条“同意参加评标后,未到场评标”规定的不良行为。
二、处理决定和依据
依据调查认定的事实,按照《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之《评标专家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第2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在本次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记3分,暂停评标3个月,时间从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计算。
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当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16日
抄送:区公共交易中心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21年1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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