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体育网址

图片

重庆市大足区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大足区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管委会

365体育网址重庆市双桥经开区政府采购

实施细则的通知

双桥经开发〔2017〕2号

 

经开区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已经管委会第116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管委会
2017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支出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经开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经开区各内设机构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为履行其职能或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财政贴息贷款,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本条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条所称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

本条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视同货物。

本条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条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务服务:包括各类专业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运输服务,以及维修与维护服务等。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讲究效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实行“管采分离”,管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分开设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四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采购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其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第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经开区财务局(以下简称财务局)是经开区政府采购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经开区政府采购工作。经开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设在经开区财务局,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政策,拟定经开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依据政府采购预算,确定政府采购方式,下达政府采购任务,根据授权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三)收集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四)参与制定供应商的准入资格,并对定点(协议)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管理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相关业务;

(六)组织政府采购单位的政策培训;

(七)受理政府采购的投诉事项,对违规操作的集中采购机构和代理机构进行处理,对有不良行为记录和不良信誉的供应商依法处罚;

(八)对重大采购项目实施全程监管;

(九)汇总和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十)组织考核经开区政府采购机构业绩;

(十一)会审政府采购文件;

(十二)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监督专家的抽取和使用;

(十三)承办其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第七条 大足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双桥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分中心)是经开区设立的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代理机构,负责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承办政府集中采购的具体事务,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根据采购办下达的政府采购任务,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活动;

(三)督促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及采购项目的验收,鉴证并公示政府采购合同,协助采购人验收采购项目;

(四)负责供应商信息库的建立和使用,搜集和整理供应商、产品和服务信息;受理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五)接受采购单位的委托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

(六)办理政府采购的其他事宜,包括政府采购资料的管理、向财务局报送有关备案资料、接受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的咨询等其他相关事宜。

第八条 采购单位应明确专门机构,统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采购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完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分设不相容岗位,规范内部审核和记录控制。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向财务局报送有关政府采购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

(三)制定采购计划,办理集中采购业务有关事宜,组织实施单位分散采购工作;

(四)参与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受理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五)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并送交易分中心鉴证和公示,组织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六)申请或拨付采购资金;

(七)政府采购文件归档并妥善保存。

 

第三章 采购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 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要求,由财务局制定适合经开区的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并负责公布。

第十条 采购方式由财务局按照采购制度确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选用以下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的方式

(一)公开招标采购

1.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吸引3家(包括3家)以上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法。一般适用于采购数量较大、质量不易确定或者采购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或接受等值的服务。

2. 采购预算单项或者批量在5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10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如有变动由财务局另行公布)。

3. 公开招标采购的范围、标准执行政府采购法和重庆市关于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行公开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2)采购项目只能从某一特定的供应商处获得,或者供应商拥有对该项目的专有权的;

(3)属于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

(4)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或者突发事件,不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邀请招标采购

1.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形式,邀请3家(包括3家)以上的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2.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

1.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邀请3家(包括3家)以上的合格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2.采购预算单项或者批量在10-50万元(车辆除外)以内的货物采购项目、10-100万元以内的工程采购项目、10-50万元以内的服务采购项目,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3.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无供应商投标或无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采购单位急需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5)救灾、抢险以及其他紧急情况的。

(四)竞争性磋商采购

1. 竞争性磋商采购是指采购人、政府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依法向财务局和经开区管委会分管该项目的领导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采购。

3.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询价采购

1. 询价采购是指要求3家(包括3家)以上供应商提供报价,并对其报价进行比较,以确定合格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 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或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但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采购项目,经批准后,也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六)单一来源采购

1.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向单一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行为,是一种没有竞争的采购方式。

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总额未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4)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按规定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后,只有一家供应商(包括销售商、代理商)实质性响应的,视同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中的唯一供应商。

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财政部门批准前将采购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但本条款第2项、第3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三条 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货物,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工程实行定点协议采购或分散采购。

单次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以及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的工程实行集中采购。

对于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工程项目,5千元以下(含5千元)的货物(电脑除外)和服务项目,不再报财务局审批,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或到定点单位实施采购,自行支付采购资金,会计直接按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公开招标应当作为集中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凡单项或者批量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书面报请经开区管委会分管政府采购的领导同意后,由采购办下达政府采购任务通知书。

 

第四章 采购操作程序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业务操作程序主要有申报项目、下达采购任务、归集采购资金、执行采购、签订和履行合同、资金结算、归集资料等,各环节都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依据年初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提出分月采购执行申请,财务局统筹安排采购计划,向交易分中心下达采购任务,采购单位与交易分中心建立委托关系,将采购资金划入专户。对于年度执行中需要追加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应提前1个月向财务局书面申报。

第十六条 采购办确定采购方式后,交易分中心根据采购办下达的采购任务通知书接受采购任务,并确定项目负责人。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办确定,未经采购办同意不得擅自更改,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所有集中采购业务的政府采购信息均应由交易分中心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十八条 公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为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域名:http://www.cqgp.gov.cn)、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网站(域名: http://sq.cq.gov.cn )、双桥经开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域名: http://www.023sqjy.com/ )。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载明:采购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供应商资格;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采购文件售价;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九条 交易分中心、在正式发售采购文件前,应按程序进行审定,报财务局备案。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进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采购文件由交易分中心和采购单位共同编制后,会同纪工委(监察室)、财务局、经发局等相关部门及部分专家集体审核,并报经开区管委会分管政府采购的领导审定后,方可对外发售。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下,进行集中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采购文件由交易分中心和采购单位共同编制,采购单位审定后,报财务局备案,方可对外发售。对外发售的采购文件应当在发售前2日内送财务局备案。

政府采购文件应当包括的内容: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报价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供应商资格及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采购资金付款方式;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开标、评标的时间、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无效标条款和废标条款;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条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方式的采购项目,交易分中心在举行开标、评标或谈判等活动前,应通知纪工委(监察室)、经发局、财务局等部门到现场监督开标、评标或谈判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开招标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交易分中心和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财务局,由财务局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情形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针对不同的采购方式分别成立3人以上单数的评标、谈判、磋商、询价或采购小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项目,以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财务局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

采购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审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交易分中心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评标。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必须在统一建立的专家库中以随机方式抽取确定。涉密的政府采购项目,经财务局同意后,可由采购单位指定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第二十五条 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操作程序:

(一)编制招标文件,按规定程序审定,报财务局备案;

(二)招标公告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发售招标文件;

(四)组建评标委员会,由交易分中心和采购单位的经办人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统一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并记录抽取时间、地点及人员等情况相关资料;

(五)接受投标文件,并检查文件的密封情况,作好登记;

(六)向投标登记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七)信息公布期满且招标文件发出20日后组织开标活动,并对整个过程记录、存档;

(八)组织评标小组评标;

(九)评标小组编写评标报告;

(十)推荐拟中标供应商名单,并对整个过程记录、存档;

(十一)拟中标信息在指定的媒体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十二)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定标结果,由交易分中心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在30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送交易分中心或产权交易所鉴证,招标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中采购单位应将招投标情况书面报送财务局及相关单位备案;

(十四)按规定退还所有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操作程序:

(一)编制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文件,按规定程序审定,报财务局备案;

(二)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组织资格预审,在资格评审合格的供应商中随机确定3家以上供应商作为邀请对象,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发售招标文件;

(五)由交易分中心采购单位的经办人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统一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并记录抽取时间、地点及相关人员等情况;

(六)接受投标文件,并检查文件的密封情况,作好登记;

(七)向投标登记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八)信息公布期满且招标文件发出20日后组织开标活动,并对整个过程记录、存档;

(九)组织评标小组评标;

(十)评标小组编写评标报告;

(十一)推荐拟中标供应商名单,并对整个过程记录、存档;

(十二)拟中标信息在指定的媒体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十三)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定标结果,由交易分中心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四)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在30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招标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中采购单位应将招投标情况书面报财务局及相关单位备案;

(十五)按规定退还所有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操作程序:

(一)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按规定程序审定,报财务局备案;

(二)谈判公告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三)发售竞争性谈判文件;

(四)由交易分中心和采购单位的经办人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统一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并记录抽取时间、地点及相关人员等情况;

(五)组织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六)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确定的谈判时间及程序分别与投标供应商谈判;

(七)谈判结束后,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谈判小组编写评估报告;

(八)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推荐拟成交供应商,并对整个过程做好记录,存档;

(九)拟成交信息在指定的媒体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十)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成交结果,由交易分中心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在30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采购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中采购单位应将谈判情况书面报送财务局及相关单位备案;

(十二)按规定退还所有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操作程序:

(一)编制竞争性磋商文件,按规定程序审定,报财务局备案;

(二)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不少于3个工作日,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来参与投标,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日;

(三)发售竞争磋商文件;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若有澄清或修改就在提交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不足5日,顺延截止时间;

(四)由交易分中心和采购单位的经办人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统一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并记录抽取时间、地点及相关人员等情况;

(五)组织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确定的磋商时间及程序分别与投标供应商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七)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并在这2家中评审得分,并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并对整个过程做好记录,存档;

(八)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九)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信息在指定的媒体公告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十)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中采购单位应将磋商情况书面报送财务局及相关单位备案;

(十一)按规定退还所有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询价采购方式操作程序:

(一)编制询价文件,按规定程序审定,报财务局备案;

(二)发布询价采购公告,采购公告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三)发售询价文件;

(四)组建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类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五)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六)询价小组评议报价。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询价小组开启报价函并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并对整个过程记录,存档;

(七)询价小组编写评标报告;

(八)在指定的媒体公示拟中标信息,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九)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交易分中心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十)采购单位与成交供应商在30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采购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中采购单位应将询价采购情况书面报送财务局及相关单位备案。

第三十条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操作程序:

(一)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指定媒体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采购人将采购审批表和公示情况一并报财务局按规定程序审批,执行单一来源采购;

(二)编制采购文件,按规定程序审定,报财务局备案;

(三)组织采购小组审核供应商资质、与供应商谈判,同时作好记录和存档;

(四)由交易分中心向成交供应商出具成交通知书;

(五)采购单位与成交供应商在30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采购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中采购单位应将采购情况书面报送财务局及相关单位备案。

第三十一条 定点采购方式操作程序:

(一)采购单位申报采购计划;

(二)采购单位分别报财务局、管委会分管领导和管委会分管政府采购领导审批;

(三)采购单位成立采购小组自行在各定点供应商中自主选择商家,在定点供应商承诺最低的优惠比例基础上进行协商谈判最后的成交价格,并签订定点采购合同;

(四)定点供应商在与采购单位办理验收手续;

(五)由采购单位直接支付采购资金。

 

第五章 采购合同履行与资金结算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采购单位(甲方)和中标或成交人(乙方)签订,一式四份(甲方、乙方、交易分中心、财务局各一份)。交易分中心负责对合同进行审核,并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报财务局备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商定,主要包括以下基本条款:

(一)合同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二)收款人名称、开户银行、账号;

(三)标的;

(四)价款或报酬;

(五)付款条件;

(六)质量标准;

(七)验收标准、方法、费用;

(八)履约期限、地点、方式;

(九)违约责任;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政府采购项目的编号及方式。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经采购单位报财务局审批后,由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由交易分中心负责对其进行审核鉴证,但所签订的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如果超过10%,超过部分必须重新组织采购。

第三十五条 采购项目的验收,由采购单位会同交易分中心等部门按照采购合同组织对所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进行验收,并由采购单位出具验收报告。大型或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所有验收成员应当在政府采购验收单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采购资金的支付:

供应商执行合同完毕后,采购单位申请付款时,应持政府采购审批表,采购合同副本、验收报告(或审计报告)、税务发票到交易分中心审核并监章,到财务局填写专项资金支付和集中支付审批表,经财务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批后,将资金直接转账到成交供应商银行帐号,此专项采购资金在采购单位本年度预算资金中列支。

采购单位提交的验收报告必须要有验收单位验收人员签字,采购单位领导签字和加盖采购单位公章。验收报告应注明验收产品与采购合同是否一致、产品是否合格,并加盖验收单位公章。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属于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资金的,原则上用于平衡预算;属于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的按各自比例划转采购单位。

 

第六章 采购资料归档

 

第三十八条 交易分中心应及时将所有的采购资料,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完整保存,并根据监督部门或采购单位的需要向其提供相关资料。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应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其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正本作为资料由采购代理机构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保存2年。保管期满的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可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和销毁。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原因;

(六)废标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八)参加评标的专家及现场监督人员。

第三十九条 采购单位应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将采购审批表、采购合同、验收报告(或审计报告)、税务发票等有关资料送单位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并保存一套完整的政府采购资料档案备查,没有原件的可以保存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以备有关监督部门抽查。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采购实施计划、采购程序和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

(三)集中采购机构运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标准、采购结果以及其他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情况;

(五)采购档案的建立和采购文件保存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 采购管理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采购单位停止采购,并及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四十二条采购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或肢解转让采购项目。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或订立补充合同的,应将变更或补充的合同送采购管理部门备案;需要增加采购项目预算的,应当事先报财务局批准。

第四十三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质疑。对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询问或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务局提起投诉。

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监察、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监察室负责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财务局负责对采购资金来源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负责监管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委参与、干预或影响具体评标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四十五条 集中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财务局要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审核,对未办理采购相关手续或与审批方式不一致的,应拒绝支付费用,并报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财务局审批、备案;

(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财务局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违反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第四十八条 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

(二)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从事营利活动。

第四十九条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五十四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财务局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经开区各投融资平台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十八条 定点采购按财务局印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重庆市双桥经开区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双桥经开办发〔2012〕121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大足区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