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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位置: 首页>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办理结果

[ 索引号 ] 115001115880483381/2023-00174 [ 发文字号 ] 双经开环罚字〔2023〕1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3-12-22
[ 成文日期 ] 2023-12-22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5880483381/2023-00174
[ 发文字号 ] 双经开环罚字〔2023〕1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3-12-22
[ 成文日期 ] 2023-12-22
[ 有效性 ]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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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处 罚 单? 位 :重庆春宇医用输液瓶回收有限公司????????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MA5U7U7J3W? ? ???????? ?????? ??? ?

法 定 代 表 人: 杜春来???? ?????????????????????????????

????????? 址:?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重汽集团建设村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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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94日派出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从事输液瓶回收和再生利用,生产过程热融拉丝环节有含挥发性有机气体产生,但你单位未按要求采取密闭收集措施,以致部分有机废气散溢,影响大气环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94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视听资料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398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

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5.2023125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证据1-3证明你单位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4证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你单位(重庆春宇医用输液瓶回收有限公司);证据5证明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在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可能产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恶臭气体,以及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采取配置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等措施予以控制,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大气排放标准,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二)有机化工、制药、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及其他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保持正常运行;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直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双经开环罚告(听)字〔20228号),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认为:1.你单位作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气体企业,按照环评要求采取相应污染防治措施,是你单位法定义务和应尽责任;2.你单位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你单位在现场检查时,能够立即对开启的门帘进行整改,且在后期对2个热融拉丝生产车间增设密闭措施,防止废气散溢,环境违法轻微且及时改正。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及裁量理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365体育网址〈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第七条第(二)(八)项“【可以不予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系初次违法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符合规定的密闭空间、设备中进行而未采取密闭措施,检查发现当场完成整改的;……(八)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之规定,经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我局将对你单位相关责任人进行教育。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虽然对你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但希望你公司能够珍惜机会,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在以后的工作和生产中,履行好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为创造和谐、文明、美丽的双桥经开区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若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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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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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 ?202312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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